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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嫖娼指南 广东嫖娼严重吗

分类:种植养殖发布者:陈笠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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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水疗会所提供色情涉黄服务!客人可以任何“特殊要求”!后来怎样...

作为国家公民,理应遵守国家法律,凡是国家明令禁止之事,每个人都不能以身试法,一旦触碰法律底线,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卖淫嫖娼活动就是国家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面对这样的违法活动,我们一定要坚决杜绝,否则自己以及身边的亲人都会遭人非议。不仅要坚决杜绝,我们还应当在发现端倪时及时向警方举报,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广东省江门市打掉了一特大卖淫团伙。这缺顷个卖淫团伙伪装成水疗会所,实际上却进行着涉黄活动。不仅店内的多名管理人员,甚至连每一位服务员都是违法犯罪活动的参与者。

2023年12月16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份起诉书,披露了这起大型卖淫案的细节以及涉案人员名单。

据了解,该水疗会所中的每一位服务员手里都掌握着失足女的联系方式,每当有顾客提出需要特殊服务时,服务员们就会将失足女的照片提供给客人,让客人进行挑选,在商量好交易金额之后,再安排失足女到酒店客房内进行非法涉黄交易,这些服务员再从嫖资中收取一部分费用当作介绍费。就这搜贺样,这一群人形成了一个完整且庞大的涉黄交易链。而且,这些人在年内疫情防控期间也不知收敛,仍继续作案。

当地警方通过长时间的侦查,掌握了该犯罪团伙的成员构成以及犯罪轨迹之后,于2023年4月16日将这一犯罪团伙连根拔起。如今涉案人员已全部被抓获,卖淫嫖娼人员也都被依法处罚。而这些通过介绍卖淫牟取暴利的服务员,都被以介绍卖淫罪提起公诉。

与之相应的则是,2023年的东莞扫黄,一共处理了36名警察,其中17人被移送司法;东莞市副市长、公安局长严小康还因为“没有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东莞市涉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被免职。郑州“皇家一号”案,155名违纪违法公安民警、检察官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其中,原郑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周廷欣、原河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处级干部姚天立等32人世扮派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试想,假如每个城市的扫黄,最后都能像东莞和郑州这样处置,都会有充当保护伞的警察及干部被严厉惩处,谁又敢继续放纵呢?

涉黄高端会所并非刀枪不入,也根本不可能拥有对抗法律的资本,说到底,屡禁不绝也罢,换个马甲重新开张也罢,其实映衬的都是权力部门某些人员的胡作非为。不下决心打掉涉黄会所背后的保护伞,最后也只能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嫖娼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一、嫖娼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1、嫖娼的处罚规定有:

(1)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嫖娼罪的情节较轻怎么处置

1、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举属于违反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2、因卖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报劳动教养;

3、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卖淫行为未遂的;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4、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或者被劳动教养执行完毕后三年内,或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一年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帆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报劳动教养;

5、态坦隐卖淫嫖娼案情复杂,按上述卖淫嫖娼处罚标准进行裁量仍有过重或过轻之嫌的,提交局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馆业的治安秩序,保障旅馆、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店、旅馆、旅社、饭店、酒店、宾馆、大厦、招待所、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以下称旅馆),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队在粤开设对外营业的旅馆按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工商、旅游、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旅馆业经营者、旅客和其他在旅馆内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维护旅馆治安秩序。

第五条 经营旅馆应当具备以下安全条件

(一)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旅馆位置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的仓库和加油站的距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设置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四)客房底层和楼层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户、门头窗有防盗装置,门窗牢固,房门安装暗锁;设有贵重物品保险柜;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应当按照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制定的标准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五)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经公安部检测合格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六)客房每张床位的占地面积按照国家旅店业卫生标准执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经营旅馆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具备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具备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须填写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旅馆建筑物结构质量安全鉴定材料;

(二)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材料;

(三)房屋产权合法证明;属租赁房屋经营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出租人产权登记合法手续;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旅馆名称;

(五)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情况资料;

(六)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安装情况资料;

(七)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情况资料;

(八)标明房号、服务台、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出入消明陆通道等平面图。

第八条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合并、改变名称、改变内部结构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应当经原核发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停业、转业的,应当在停业、转业前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交回原核发许可证的公安机关。

第九条 旅馆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门卫、住宿登记、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情况报告等旅馆内部治安管理制度;

(二)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三)确保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四)组织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十条 旅馆应当如实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旅客入住后3小时内传送到旅馆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尚未建立旅馆业槐物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应将住宿登记表于当日送旅馆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旅馆应当妥善保管住宿登记表册,保存期1年

第十一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和技术防范监控资料,但国家侦查机关办案需要提供的除外。

第十二条 提供国际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应当安装已经取得公安部颁发的销售许可证的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旅馆附设经营歌舞厅、桑拿按摩、沐足、美容美发、音乐茶座、棋牌室、电子游戏机室、网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旅客应当自觉遵守住宿的有关事项,按照规定交纳房租,协助旅馆维护治安秩序,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接受公安民警和旅馆保卫人员的询问,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 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护旅馆业的合法经营和权益,依法打击侵犯旅馆和旅客正当权益、危害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做好旅馆安全鉴定和开业备案工作,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严格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

(三)协助、支持旅馆建立和实施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维护旅馆的治安秩序;

(四)协助拿顷、指导旅馆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五)查处旅馆发生的治安问题,依法处理违法犯罪活动。

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旅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十九条 旅馆不落实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对星级旅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处罚;对非星级旅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安装的,对旅馆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不按照规定准确、如实、及时登记录入、传送旅客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旅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省人民政府1981年发布的《广东省旅馆业管理规定》和1986年发布、1998年修订的《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法律依据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店、旅馆、旅社、饭店、酒店、宾馆、大厦、招待所、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以下称旅馆),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队在粤开设对外营业的旅馆按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工商、旅游、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旅馆业经营者、旅客和其他在旅馆内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维护旅馆治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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