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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如果是被逮捕的,由于羁押的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所以侦查的期限应该是2个月。
2、如果在羁押期限前不能侦查结束的,可以申请延长一个月的期限。
3、在经首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情况下,侦查的期限是可以延长2个月的。
4、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的侦查期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第一百五十五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如果逮捕的期限已满两个月,犯罪嫌疑人身份明确,未发现另有重大罪行,未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则公安机关应在期限届满前移送审查起诉。
如期限尚未届满,公安法制部门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核是正常程序。
移交检察院6个月没动静可能存在特殊情况。
刑事案件移交检察院后,一般情况下,检察院会在三个月内开庭审理;但如果案件情况复杂,审理时间可能会延长。根据法律规定,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这期间,如果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核实某些事实,可以退回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进行补充调查,或者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因此,如果六个月内没有任何动静,可能是因为案件本身的复杂性,或者是在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和侦查工作。
检察院案件审查的可能原因:
1. 案件复杂性:案件本身可能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或事实关系,需要更多时间进行调查和分析;
2. 证据收集:可能需要额外的时间来收集、审查和验证证据,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合法性;
3. 人员安排: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可能面临案件积压,或者特定案件需要特定专业知识的人员来处理;
4. 法律程序:法律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时限,检察院需要在法定程序内进行操作,有时可能会因程序问题导致延误;
5. 案件优先级:检察院可能会根据案件的重要性和紧急性来安排审查顺序,一些案件可能会被优先处理;
6. 外部因素:如节假日、特殊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进度。
综上所述,如果六个月内没有任何动静,可能是因为案件本身的复杂性,或者是在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和侦查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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