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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情况下120急救车都是由急救中心管理的;主要用于院前急救和危重病人转运等用途。当然也有部分地区是挂靠大医院的;这是取决于地区具体情况的。
关于急救中心:
1、急救中心是全额拨款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在辖区内(芗城、龙文两区约60万人口)的各种伤病员(战时和重大自然灾害、生物灾害、意外事故等伤病员)提供院前急救和参与110社会服务联动的各种紧急医疗救治服务。
2、中心应配置一套120指挥调度系统,整套系统由数字调度交换机(可编程语音卡)和建立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基础上的数字同步录音录时系统、电子地图系统(GI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GPS)、120医疗急救接处警系统及相关数据统计系统组成,可实现对120医疗急救的计算机自动化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应具有急救车。
3、急救指挥车,急救车配置多参数监护仪、呼吸机、心电图机、除颤起搏器、吸痰器等先进急救医疗设备和急救药品,24小时值班备勤,按照“集中受理,出车施救,就划定区域就近、就急协作医院转送伤病员”的急救运行模式,担负自身市区的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法律依据:首先,120急救中心具有医疗机构性质,是追求一定经济效益的民事主体,而非行政主体或准行政主体。《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由此可见,急救中心的法律地位是医疗机构的一种,而不是医疗机构以外的管理机构或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管理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相对人依照行政法律规定作出的,具有单向性、职权性和管理性特征。120急救中心是依患方要求,向患者提供医疗急救服务,不可能依职权单方面进行,在现有医疗体制下,大部分120急救中心实质上也不会无故施以医疗救助,充当见义勇为者。当然,作为紧急医疗救助服务的唯一提供者,120急救中心同时具有类似公用部门的民事主体性质。公用企业、事业单位,诸如铁路、航空运输企业和供电、供水部门,是其相应行业领域的唯一经营商,垄断色彩较强,限制甚至排除了其它主体的竞争。120急救中心因其医疗设施、技术、人才的相对集中,拥有其它民事主体所不能拥有的优势地位,故患者基本上没有选择余地。虽如此,不管是120,还是供电、供水等公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医疗急救事业发展,健全医疗急救服务体系,规范医疗急救行为,提高医疗急救能力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内对突发急症或者意外伤害等患者实施的医疗急救,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急救,包括院前医疗急救、院内医疗急救和社会急救。
院前医疗急救,是指在深圳市急救中心(以下简称市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下,在患者被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对患者实施现场抢救、运送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等医疗和救护活动。
院内医疗急救,是指医疗机构在急诊科室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紧急救治和监护的医疗活动。
社会急救,是指由非医疗急救人员现场实施的救护患者的活动。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医疗急救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是医疗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本市医疗急救网络布局规划;
(二)拟定、制定医疗急救相关政策和标准;
(三)对全市医疗急救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估考核;
(四)统筹、协调重大社会活动医疗急救保障工作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五)组织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的普及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急救网络布局规划在辖区内的实施,并监督、指导所管理的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急救。
市、区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医疗保障、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医疗急救相关工作。第六条 加强深圳与香港、澳门以及周边城市的医疗急救交流与合作,构建跨区域医疗急救合作机制,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卫生与健康事业协同发展。第七条 依法保障公民获得医疗急救服务的权利,以及对医疗急救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第八条 鼓励具备急救能力的公民参与社会急救,倡导自救、互救。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助医疗急救事业。第二章 医疗急救网络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急救网络,是指由市急救中心以及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医院、急救站和急救点等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共同组成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急救网络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医疗急救需求等因素,结合医疗机构布局,制定本市医疗急救网络布局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市急救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院前医疗急救的指挥调度;
(二)实施院前医疗急救;
(三)组织重大社会活动院前医疗急救保障工作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四)培训医疗救护员;
(五)招募、培训、指导医疗急救志愿者;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各级公立综合医院应当加入医疗急救网络,并按照急救网络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建设急诊科室。
符合急救网络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公立专科医院应当加入医疗急救网络。
公立医院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运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市医疗急救网络布局规划组织建设急救站或者急救点。第十三条 符合急救网络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与市急救中心签订入网协议成为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入网协议应当包括院前医疗急救的要求和规范、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退出机制等内容。第十四条 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院前医疗急救职责:
(一)接受市急救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和业务管理,实行每天二十四小时应诊;
(二)实施院前医疗急救;
(三)承担市急救中心指派的重大社会活动院前医疗急救保障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四)登记、管理和报告院前医疗急救信息;
(五)管理院前急救车辆以及医疗急救药品、车载设备和器材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深圳市急救中心按照深圳市政府《关于加强深圳市院前医疗急救资源配置优化运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根据120电话呼入量及各区网络医院出诊量等大数据分析情况,在保持原有急救资源基础上,创新急救站建立模式,逐步开展增点、强点计划,增加急救资源配备,构建反应快速、处置科学的院前医疗急救、公共卫生应急绿色通道,提高现场救治和院内救治成功率,持续稳步、精准推进全市急救站点布局及建设,努力满足市民逐年增长的急救需求,弥补急救“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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