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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标签标准(GB10648-2023)2023年7月1号实施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23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0648-1999《饲料标签》。
——修订完善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
——增加了饲料、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等术语的定义(见3.2-3.15);修改了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定义(见3.18);删除了“保质期”的术语和定义,用“净含量”代替“净重”(见3.17),并规定了净含量的标示要求(见5.7)。
——增加了标签中不得标示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内容的规定(见4.4);
——增加了产品名称应采用通用名称的要求,并规定了各类饲料的通用名称的表述方式和标示要求(见5.2)。
——规定了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应符合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的要求(见5.3.1)。
——将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分为“饲料和饲料原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两部分;将饲料添加剂产品分为“矿物质微量元素饲料添加剂、酶制剂饲料添加剂、微生物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其他饲料添加剂”;对饲料和饲料原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饲料添加剂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增加了饲料原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为《饲料原料目录》中强制性标识项目的规定;增加了液态饲料添加剂、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不需标示水分的规定;增加了执行企业标准的饲料添加剂和进口饲料添加剂应标明卫生指标判耐的规定(见表1、表2);
——修订、补充和完善了原料组成应标明的内容(见5.4)。
——增加了饲料添加剂、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应标明推荐用量及注意事项的规定(见5.6)。
——规定了进口产品的中文标签标明的生产日期应与原产地标签上标明的生产日期一致(见5.8.2)。
——保质期增加了一种表示方法,并要求进口产品的中文标签标明的保质期应与原产地标签上标明的保质期一致(见5.9)。
——将贮存条件及方法单独作为一条列出(见5.10)。
——用“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代替“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 (见5.11)。
——增加了动物源性饲料(见5.13.1)、委托加工产品(见5.13.3)、定制产品(见5.13.4)、进口产品(见5.13.5)和转基因产品(见5.13.6)的特殊标示规定。
——补充规定了标签不得被遮掩 ,应在不打开包装的情况下,能看到完整的标签内容(见6.2)。
——附录A增加了酶制剂饲料添加剂和微生物饲料添加剂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的计量单位。
本标准由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陵冲则会(SAC/T76)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黎文、沙玉圣、粟胜兰、武玉波、杨清峰、李祥明、严建刚。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0648-1988、GB10648-1993、GB10648-1999。
饲 料 标 签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标签标示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包括进口产品),不包括可饲用原粮、药物饲料添加剂和养殖者自行配制使用的饲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647 饲料工业术语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3、术语和定义
GB/T 10647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饲料标签 feed label
以文字、符号、数字、尺棚图形说明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内容的一切附签或其他说明物。
3.2
饲料原料 feed material
来源于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加工制作饲料但不属于饲料添加剂的饲用物质。
3.3
饲料 feed
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3.4
单一饲料 single feed
来源于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饲料产品生产的饲料。
3.5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feed additive premix
由两种(类)或者两种(类)以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3.6
复合预混合饲料 premix
以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其他饲料添加剂、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基本营养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3.7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vitamin premix
两种或两种以上维生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维生素含量应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维生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01%且不高于10%。
3.8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 trace mineral premix
两种或两种以上矿物质微量元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矿物质微量元素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微量元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3.9
浓缩饲料 concentrate feed
主要由蛋白质、矿物质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3.10
配合饲料 formula feed;complete feed
根据养殖动物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3.11
精料补充料 supplementary concentrate
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3.12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3.13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blender
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3.14
许可证明文件 official approval document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以及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统称。
3.15
通用名称 common name
能反映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的真实属性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产品名称。
3.16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guaranteed analysis of product
在产品保质期内采用规定的分析方法能得到的、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成分值。
3.17
净含量 net content
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所有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量。
3.18
药物饲料添加剂 medical feed additive
为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合物质。
4、基本原则
4.1 标示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4.2 标示的内容应真实、科学、准确。
4.3 标示内容的表述应通俗易懂。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容易引起误解的表述,不得以欺骗性表述误导消费者。
4.4 不得标示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内容。 但饲料中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以对所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加以说明。
5、应标示的基本内容
5.1 卫生要求
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应符合相应卫生要求。饲料和饲料原料应标有“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字样,以明示产品符合GB 13078的规定。
5.2 产品名称
5.2.1 产品名称应采用通用名称。
5.2.2 饲料添加剂应标注“饲料添加剂”字样,其通用名称应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的通用名称一致。饲料原料应标注“饲料原料”字样,其通用名称应与《饲料原料目录》中的原料名称一致。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和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应与农业部相关公告的名称一致。
5.2.3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通用名称表述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类别”,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乙氧基喹啉”、“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抗氧化剂”。如果产品涉及多个类别,应逐一标明;如果产品类别为“其他”,应直接标明产品的通用名称。
5.2.4 饲料(单一饲料除外)的通用名称应以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或维生素预混合饲料中的一种表示,并标明饲喂对象。可在通用名称前(或后)标示膨化、颗粒、粉状、块状、液体、浮性等物理状态或加工方法。
5.2.5 在标明通用名称的同时,可标明商品名称,但应放在通用名称之后,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
5.3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5.3.1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应符合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的要求。
5.3.2 饲料和饲料原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的标示要求,见表1。
表1 饲料和饲料原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的标示要求
序号
产品类别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
备注
1
配合饲料
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钙、总磷、氯化钠、水分、氨基酸
水产配合饲料还应标明粗脂肪,可以不标明氯化钠和钙
2
浓缩饲料
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钙、总磷、氯化钠、水分、氨基酸
3
精料补充料
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钙、总磷、氯化钠、水分、氨基酸
4
复合预混合饲料
微量元素、维生素和(或)氨基酸及其他有效成分、水分
5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
微量元素、水分
6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维生素、水分
7
饲料原料
《饲料原料目录》规定的强制性标识项目
序号1、2、3、4、5、6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中氨基酸、维生素及微量元素的具体种类应与产品所执行的质量标准一致。
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不需标示水分。
5.3.3 饲料添加剂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的标示要求,见表2。
表2 饲料添加剂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的标示要求
序号
产品类别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
备注
1
矿物质微量元素饲料添加剂
有效成分、水分、粒(细)度
若无粒(细)度要求时,可以不标
2
酶制剂饲料添加剂
有效成分、水分
3
微生物饲料添加剂
有效成分、水分
4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有效成分、水分
5
其他饲料添加剂
有效成分、水分
执行企业标准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和进口饲料添加剂产品,其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还应标示卫生指标。
液态饲料添加剂不需标示水分。
5.4 原料组成
5.4.1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应标明主要饲料原料名称和(或)类别、饲料添加剂名称和(或)类别;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应标明饲料添加剂名称、载体和(或)稀释剂名称;饲料添加剂若使用了载体和(或)稀释剂的,应标明载体和(或)稀释剂的名称。
5.4.2 饲料原料名称和类别应与《饲料原料目录》一致;饲料添加剂名称和类别应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一致。
5.4.3 动物源性蛋白质饲料、植物性油脂、动物性油脂若添加了抗氧化剂,还应标明抗氧化剂的名称。
5.5 产品标准编号
5.5.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标明产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
5.5.2 实行进口登记管理的产品,应标明进口产品复核检验报告的编号;不实行进口登记管理的产品可不标示此项。
5.6 使用说明
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应标明饲喂阶段。浓缩饲料、复合预混合饲料应标明添加比例或推荐配方及注意事项。饲料添加剂、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应标明推荐用量及注意事项。
5.7 净含量
5.7.1 包装类产品应标明产品包装单位的净含量;罐装车运输的产品应标明运输单位的净含量。
5.7.2 固态产品应使用质量标示;液态产品、半固态或粘性产品可用体积或质量标示。
5.7.3 以质量标示时,净含量不足1 kg的,以克(g)作为计量单位;净含量超过1 kg(含1 kg)的,以千克(kg)作为计量单位。以体积标示时,净含量不足1 L的,以毫升(mL或ml)作为计量单位;净含量超过1 L(含1 L)的,以升(L或l)作为计量单位。
5.8 生产日期
5.8.1 应标明完整的年、月、日。
5.8.2 进口产品中文标签标明的生产日期应与原产地标签上标明的生产日期一致。
5.9保质期
5.9.1 用“保质期为__天(日)或__月或__年”或“保质期至:_年_月_日”表示。
5.9.2 进口产品中文标签标明的保质期应与原产地标签上标明的保质期一致。
5.10 贮存条件及方法
应标明贮存条件及贮存方法。
5.11 行政许可证明文件编号
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标明行政许可证明文件编号。
5.12 生产者、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
5.12.1 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标明与行政许可证明文件一致的生产者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及其邮政编码、联系方式;不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应标明与营业执照一致的生产者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及其邮政编码、联系方式。
5.12.2 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除标明上述相关信息外,还应标明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5.12.3 进口产品应标明与进口产品登记证一致的生产厂家名称,以及与营业执照一致的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销售机构或代理机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方式等。
5.13其他
5.13.1 动物源性饲料
5.13.1.1 动物源性饲料应标明源动物名称。
5.13.1.2 乳和乳制品之外的动物源性饲料应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5.13.2 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
5.13.2.1 应在产品名称下方以醒目字体标明“本产品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
5.13.2.2 应标明所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通用名称。
5.13.2.3 应标明本产品中药物饲料添加剂的有效成分含量、休药期及注意事项。
5.13.3 委托加工产品
除标明本章规定的基本内容外,还应标明委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5.13.4 定制产品
5.13.4.1应标明“定制产品”字样。
5.13.4.2除标明本章规定的基本内容外,还应标明定制企业的名称、地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5.13.4.3定制产品可不标示产品批准文号。
5.13.5进口产品
进口产品应用中文标明原产国名或地区名。
5.13.6转基因产品
转基因产品的标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13.7 其他内容
可以标明必要的其他内容,如:产品批号、有效期内的质量认证标志等。
6、基本要求
6.1 印制材料应结实耐用;文字、符号、数字、图形清晰醒目,易于辨认。
6.2 不得与包装物分离或被遮掩;应在不打开包装的情况下,能看到完整的标签内容。
6.3 罐装车运输产品的标签随发货单一起传送。
6.4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有对应关系的汉语拼音及其他文字。
6.5 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常用计量单位参见附录A。
6.6 一个标签只能标示一个产品。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常用计量单位
A.1 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计量单位
A.1.1 粗蛋白质、粗纤维、粗脂肪、粗灰分、总磷、钙、氯化钠、水分、氨基酸的含量,以百分含量(%)表示。
A.1.2 微量元素的含量,以每千克(升)饲料中含有某元素的质量表示。如:g/kg、mg/kg、μg/kg,或g/L、mg/L、μg/L。
A.1.3 药物饲料添加剂和维生素含量,以每千克(升)饲料中含药物或维生素的质量,或以表示生物效价的国际单位(IU)表示。如:g/kg、mg/kg、μg/kg、IU/kg,或g/L、mg/L、μg/L、IU,/L。
A.2 饲料添加剂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计量单位
A.2.1 酶制剂饲料添加剂的含量,以每千克(升)产品中含酶活性单位表示,或以每克(毫升)产品中含酶活性单位表示。如:U/ kg、U/L,或U/g、U/ml。
A.2.2 微生物饲料添加剂的含量,以每千克(升)产品中含微生物的菌落数或个数表示,或以每克(毫升)产品中含微生物的菌落数或个数表示。如:CFU/ kg、个/ kg、CFU/ L、个/L,或CFU/ g、个/g、CFU/mL、个/mL。
本标准规定了产蛋后备鸡、产蛋鸡、肉用仔鸡配合饲料的质量指标及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加工、销售、调拨出口的产蛋哗蚂扮后备鸡、产蛋鸡、肉用仔鸡配合饲料。
2、引用标准
GB5917 配合饲料粉碎粒度的测定方法
GB5918 配合饲料混合均匀度的测定方法
GB6432 饲料粗蛋白测定方法
GB6433 饲料粗脂肪测定方法
GB6434 饲料粗纤维测定方法
GB6435 饲料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6436 饲料钙测定方法
GB/T6437 饲料总磷量测定方法
GB/T6438 饲料粗灰分测定方法
GB/T6439 饲料水溶性氯化物测定方法
GB 10648 饲料标签
LS81.1 饲料营养成分测定方法一般规定
3、技术要求
3.1感官指标
色泽一致,无发酵霉变、结块及异味、异臭。
3.2水分
3.2.1北方:不高于14.0%。
3.2.2南方:不高于12.5%。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允许增加0.5%的含水量。
a、平均气温在10度以下的季节;
b、从出厂到饲喂期不超过10d者;
c、配合饲料中添加有规定量的防霉剂者(标签中注明)。
3.3加工质量指标
3.3.1成品粒度(粉料)
3.3.1.1肉用仔鸡前期配合饲料、产蛋后备鸡(前期)配合饲料99%通过2.80mm编织筛,但不得有整粒谷物,1.40mm编织筛筛上物不得大于15%。
3.3.1.2肉用仔鸡中后期配合饲料、产蛋后备鸡(中后期)配合饲料99%通过3.35mm编织筛,但不得有整粒谷物,1.70mm编织筛筛上物不得大于15%。
3.3.1.3产蛋鸡配合饲料全部通过4.00mm编织筛,但不得有整粒谷物,2.00mm编织筛筛上物不得大于15%。
3.3.2混合均匀度
配合饲料应混合均匀,其变异系数(CV)应不大于10%。
3.4营养成分指标见下表:
项目|阶段|粗脂肪,%不低于|粗蛋白,%不低于|粗纤维,%不高于|粗灰分,%不高于|
产蛋后备鸡饲料|前期|2.5|18.0|5.5|8.0|
|中期|2.5|15.0|6.0|9.0|
|后期|2.5|12.0|7.0|10.0|
产蛋鸡饲料|前期|2.5|16.0|5.0|13.0|
|中期|2.5|15.0|5.5|13.0|
|后期|2.5|14.0|6.0|13.0|
肉用仔鸡饲料|前期|2.5|21.0|5.0|7.0|
|中期|3.0|19.0|5.0|7.0|
|后期|3.0|17.0|5.0|7.0|
注:各项营养成分指标含量均以乱灶87.5%干物质为基础计算。
3.5卫生指标
3.5.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饲料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3.5.2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饲料添加剂的规定。
4、试验方法
4.1试样及其制备:暂按LS81.1的规定执行。
4.2检验方法
4.2.1水分:按GB6435执行。
4.2.2成品粒度:按GB5917执行。
4.2.3混合均匀度:按GB5918执行。
4.2.4粗蛋白:按GB6432执行。
4.2.5粗纤维:按GB6434执行。
4.2.6粗灰分:按GB6438执行。
4.2.7钙:按GB6436执行。
4.2.8磷:按GB6437执行。
4.2.9食盐:按GB6439执行。
4.2.10代谢能:暂以组成配方的原料通过查表值(中国饲料成分及营养价值表,中国饲料数据库最新版,必要时检索)计算。
4.3试验测定值的双试验相对偏差按GB6432-6439和GB5917的规定执物银行。
4.4监测与仲裁判定各项指标合格与否时,必须考虑分析允许误差。在我国有关分析允许误差的通用标准尚未公布前,可暂按附录中的建议值执行。
5、检测规则
5.1感官指标、成品粒度、水分、粗蛋白为出厂检验项目(交收检验项目),由生产厂或公司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其余为型式检验项目(例行检验项目)。
5.2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生产厂可根据工艺、设备、配方、原料等的变化情况,自行确定出厂检验的批量。
6、判定规则
6.1感官指标、水分、混合均匀度、粗蛋白、粗灰分、粗纤维、钙、磷、食盐等为判定合格指标,如检验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应重新取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中有一项不合格者即判定为不合格。
6.2代谢能、粗脂肪、成品粒度为参考指标,必要时可按本标准检测或验收。
7、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标签:应符合GB10648的要求,凡添加药物添加剂的饲料,在标签上应注明药物名称及含量。
7.2包装、运输、贮存
配合饲料包装、运输和贮存,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类、分等贮存的要求,严防污染。
允许偏差与允许误差是饲料检测活动中经常运用的重要概念,直接关系着饲料检测工作的质量。实际工作中,很多人由于概念不清,容易将二者混淆或误用,因此,往往成为饲料定量分析中交流和讨论的焦点。本文结合学习和工作的体会,着重谈谈二者之间的区别、联系和应用,便于在今后工作中准确理解、把握和正确应用。 1 关于偏差与误差 偏差和误差是评价饲料检测结果的两种相关的方法。 1.1 偏差 偏差通常用来表示同一饲料样本平行双样测定结果相互接近的程度,分为绝对偏差和相对偏差,用于评价检测结果的精密度,偏差大就是精密度低,偏差小就是精密度高。偏差的大小主要受人员操作和环境因素的影响。 1.2 误差 误差通常用来表示检测结果与真实值接近的程度,分为绝对误差和相对误差,用于评价检测结果的准确度,即误差越小,检测结果越准确。误差的大小主要受检验仪器设备、分析方法、试剂、人员操作和环境因素的影响。 2 允许偏差与允许误差的区别 2.1 允许偏差 允许偏差是指检测方法本身的精密度(主要是重复性),即同一饲料样本平行双样测定结果的允许偏差。包括允许绝对偏差和允许相对偏差,是评价检测结果好坏(重复性)的主要依据。我国现行的各项饲料检验方法标准中对于重复性已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2.2 允许误差 允许误差是在饲料质量检测时,相应的质量指标与检测结果的允许误差值。包括允许绝对误差和允许相对误差,是依据检测结果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最后允许裁量。国家标准GB/T 18823-2002《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就是供饲料质量监督检测部门和饲料生产企业对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握运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及单一饲料质量检测结果(包括营养成分、卫生指标等)判定是否合格时使用的依据。任何产品检测结果总有一定的误差,只有检测结果超出(低于或高于)标准所规定允许误差范围,才能判定该产品确实不锋皮慎合格。 2.3 二者不同点 允许偏差不同于允许误差。由于误差多数情况下是指检测结果与被测量真值之差,误差是客观存在的,它应该是一个确定的值,但由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真值是不知道的,所以真误差也无法准确知道。我们只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寻求最佳的真值近似值,并称之为约定真值。GB/T 18823标准就是在考虑了多项综合因素后,以我国现行饲料检验方法标准中有关平行双样允许偏差的一倍为基础来计算和确定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值。所以,允许偏差与允许误差又是相互关联的。 3 允许偏差与允许误差的应用 3.1 允许偏差的应用 允许偏差是针对同一饲料样本平行双样的测定结果而言的,两个平行样的测定值,只有符合允许偏差的要求,其算术平均值才能确认为有效的检测结果。我国现行的各项饲料检验方法标准中对于允许偏差(重复性)的规定,因检测项目而异,分为允许绝对偏差和允许相对偏差,应按相应标准对照执行。比如,GB/T 6435-1986《饲料水分的测定方法》中关于重复性的规定是,“每个试样,应取两个平行样进行测定,以其算术平均值为结果。两个平行样测定值相差不得超过0.2%,否则重做”。十分简单明了;再比如,GB/T 6432-1994《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中关于重复性的规定是,“每个试样取两个平行样进行测定,以其算术平均值为结果。当粗蛋白质含量在25%以上时,允许相对偏差为1%。当粗蛋白质含量在10%~25%之间银敬时,允许相对偏差为2%。当粗蛋白质含量在10%以下时,允许相对偏差为3%”。这样,假如某一饲料两个平行样粗蛋白质的测定值分别为41.7%和40.5%,其算术平均值为41.1%,经计算相对偏差为1.5%[(41.7%-41.1%)÷41.1%×100%=1.5%],超出了当粗蛋白质含量在25%以上时,允许相对偏差为1%的规定限值,该算术平均值41.1%就不能作为该饲料粗蛋白质的检测结果,应仔细查找原因,重新进行检测。 3.2 允许误差的应用 值得注意的是,GB/T 18823标准对饲料一般营养指标和卫生指标的检测结果规定的是允许绝对误差,对于饲料中维生素与微量元素含量的检测结果给出的是允许相对误差。判定饲料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时,计算和应用的方法是不同的。例如,某厂仔猪浓缩饲料, 产品标签标示或标准规定的粗蛋白质的分析保证值为42.0%,查找GB/T 18823标准得知,相应的允许绝对误差是-1.3%,用粗蛋白质指标42.0%减去允许绝对误差1.3%得40.7%,则40.7%即作为粗蛋白质检测结果判定的最低限值,当粗蛋白质的检测结果大于或等于40.7%时合格;反之,当粗蛋白质的检测结果小于40.7%时为不合格。 又如,该饲料铜元素的分析保证值为500~1 000 mg/kg,查找GB/T 18823标准得知,相应的允许相对误差是±25%,经计算,以500 mg/kg与500 mg/kg乘以25%的差375 mg/kg作为铜元素检测结果判定的最低限值,以1 000 mg/kg与1 000 mg/kg乘以25%的和1 250 mg/kg作为铜元素检测结果判定的最高限值,即铜元素的检测结果在375~1 250 mg/kg的范围内时合格,否则不合格。需要强调的是,国家标准GB/T 18823-2002《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是推荐性标准,只有饲料生产企业将其在相应的产品标准中引用时,才能作为判定饲料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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