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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考准确的来说是按户口所在地,但是本省之内的除外,比如学籍是在本省的某个高中,但是户口又在另一个城市,那么高考报名的时候你就在你学籍所在的学校报名,同一个省份之内的是可以的,但是外省的就不好办了。
2、高中阶段,要在外地学籍地考试的必须满足3年完整的学籍,否则回户籍地考试。如果不同省,在户口所在地报名肯定可以,在学籍所在地报名,则需要符合该省的异地高考政策。如果同省就没有关系,两边都行。区别是如果要报军校、公安等需要政审的院校,必须在户口所在地高考报名。
扩展资料
考生志愿的填报
1、考生志愿表的设置和填报办法应有利于体现考生报考意愿,有利于录取管理,有利于高校录取新生。考生志愿填报方式、时间和办法由各省级招委会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2、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所在地省级招委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后,参考高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
3、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办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高校。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高考
以前是这样的
你看一下哈
异地高考
“2013年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需按照教育部工作规定,由北京教育考试院制定、发布。据了解,我市尚未接到教育部关于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请随时关注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发布的信息。”
北京市2013年高考报名于12月1日至5日进行网报。北京教育考试院称,《北京市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通知》已明确报名条件。报名参加北京2013年高考的考生须具有本市正式户口,外地转京户口限于2012年12月5日前在京落户者。
山东
2014年起山东允许非户籍考生就地高考
山东发布《山东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决定从2014年起稳步推进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规定凡在山东省高中段有完整学习经历的非户籍考生均可在山东就地(所就学的高中段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并与山东省考生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7]
实际意义不大
1、设置一定门槛条件:有高中段完整学习经历方可报名;
异地高考
2、山东省分数线远高其他省份,对外省考生吸引力不大。[7]
国内最早放开“异地高考”政策的山东省将于2014年度高考首次接纳非户籍考生。山东省教育厅总督学徐曙光介绍,非户籍考生在山东参加高考必须符合几个条件,首先必须是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其次必须具有山东省高中段学校学籍,再次必须是具有完整学习经历的合格毕业生。符合条件的考生总数预计不超过1.5万人。
在2012年被视为“异地高考”破冰之年后,2014年正式踏入“异地高考”第一年。最受关注的北京、上海等地也出台了具体方案。[8]
福建
两年后将率先放开“异地高考”
福建省教育厅发出消息,从2014年起,凡在福建高中有3年完整学习经历的非户籍考生,可在福建就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专家认为,由点到面逐步推开“异地高考”是种稳妥的做法,但推进异地高考仍需要考虑协调好本地生源与外地生源的利益等问题。
广东
三年内试行异地高考 “僧多粥少”背后的博弈
7月,广东省政府颁布《深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工作方案(2012
异地高考
—2014年)》,明确规定在2014年前,广东将试行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在输入地就读学校参加中考、高考,探索省内高职高专院校接受外省户籍考生的入学申请。这意味着,广东将在3年内试行让外地学生在粤中考、高考,在广东就读中学的外地学生不必再回到户籍所在地参加考试。
广东异地高考政策出台
广东省异地高考政策正式向社会公布,广东从2013年开始分步实施随迁子女就地升学考试,2014年起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在广东借考,2021年起可在广东参加录取。作为异地高考的重要配套政策,各地市异地中考政策将于2013年3月底前出台。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广东的“异地高考”政策将分三步实施
第一步,2013年起,通过积分入户我省的异地务工人员、高技能人才,其随迁子女不受入户年限、就学年限等限制,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并可与我省入户地户籍考生同等录取;
第二步,2014年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3年以上持有我省居住证、按国家规定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累计3年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具有我省中职学校3年完整学籍的,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等职业学院招收中职学校毕业生招生考试,并可与我省户籍考生同等录取。
新办法
而最新《办法》与“三步走”内容一致,实施时间、所设条件相比都没有变化。
在最新《办法》“第三步”的条件阐述中,仍然规定:符合参加高考升学考试准入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要求办理报名手续在广东省参加高考的,与广东省户籍考生同等录取。
不过,《办法》对“随迁子女在父母就业所在城市具有高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的表述略作修改,加上“或”字,改为“随迁子女在父亲或母亲就业所在地市具有高中阶段学校3年完整学籍”。而《办法》在其他相关条文中,相关称谓也表述为“父亲或母亲”,使条件阐述更为清晰。[9]
广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公布《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新方案仍执行2012年“三步走”政策,明确随迁子女2021年起可报名高考,明确了“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的标准。其中,在广东省合法租赁住房的,也属于有“合法稳定住所”,这意味着,细则正式实施后租房者若其他条件符合政策要求,其子女可在粤报名高考。[9-10]
河南
异地高考方案将适时发布
2012年7月5日,教育部副部长杜玉波为河南省高校的校长书记作了一场关于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报告会。报告会上,杜玉波称,异地高考方案获国务院同意,将适时发布。
杜玉波表示,4部委即将出台一个“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意见,这个意见国务院已同意,将适时发布。意见将根据城市功能定位、产业布局、城市资源承载能力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流入地连续就学的年限来确定具体方案。
他透露,这个意见肯定会根据城市功能定位、产业布局、杜玉波还提出,自主招生高校应向农村地区倾斜,给农村考生更多上大学的机会。
我国有2.53亿农民进城务工,他们的子女也随迁进城或在流入地出生。据统计,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有1260.97万人,其中在小学就读的有936.74万人。[11]
上海
居住证积分达规定值有望在沪高考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昨日发布消息,上海就《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
异地高考
意见。上海拟对居住证进行“积分制”管理,持《居住证》A证的人员,其子女可在上海参加中考、高考。这是四大直辖市中,首个对异地高考予以正式回应的城市。
上海居住证分C证和A证两类,只要在沪居住半年以上者就可以获得C证,但要取得A证不仅需要1年以上的居住年限,还需要达到规定的积分。C证持有人子女只能在上海就读中职学校,无权在沪高考,只有持A证者的子女才能就地高考。亦即只要父母积分不够,随迁子女就将丧失在沪高考的权利。由于上海明确规定只有缴纳社保才能获得居住证,上海也成为第一个在拟出台的异地高考方案中对随迁子女家长的社保缴纳情况作出明确要求的省市。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在上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上海市社会保险,且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A证,积分未达到规定分值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C证。《居住证》积分制,是指通过设置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的分值,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等指标组成。指标体系由市人社局会同发展改革、教育、卫生、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制定并调整公布。
安徽
高考无户籍门槛只要高中完整学籍
安徽省“异地中高考方案”21日公开征求意见,非安徽户籍学生只要有“高中阶段完整学籍”,就可在安徽参加2013年高考,享受与安徽籍考生的同等录取条件。
征求意见稿提出,各地要加强对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防止“考试移民”。不过作为
异地高考
人口输出大省,“高考移民”的可能性并不大。安徽省教育厅副厅长李和平解释说,在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安徽参加高考的政策实施过程中,如果有考生为此到安徽来考试,由学生学籍所在地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考生才接受他考试。李和平说,在安徽省的外省籍高中学生约2000人,预计这些学生中有几百人在安徽参加高考。这对于安徽的几十万考生而言,影响不大。
之所以要求有三年完整的高中学籍,李和平说,因为是分省考试,分省命题,分省录取,如果在安徽没有接受三年完整的教育,他整个的教育的方式和方法与高考之间的距离可能会存在一些差距,这样不利于这个学生发挥他在高中阶段学习的水平。
此外,凡在安徽省具有初中学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同样不受户籍限制,与学籍所在地的学生同等享有参加中考升入高中阶段学校的权利。
湖南
湖南省异地高考中考实施办法24日正式出台
·报考门槛更低,手续更简便,实现外籍生源全覆盖,报考只须提供其父母的居住证
·本省户籍随迁子女高考报考,在学籍所在地和户籍所在地均可
今天,备受关注的我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考和中考的实施办法正式出台。我省方案门槛更低,不仅实现了外籍生源的全覆盖,而且随迁子女报考手续更简便,只须提供其父母的居住证即可。
这个名为《湖南省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在广泛调查研究、多方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实施办法》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实施办法》规定,外省籍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可通过中考录取到流入地普通高中学习,或凭初中毕业证书通过注册入学进入流入地中等职业学校学习;自高中一年级起(含高一的第二学期)在流入地普通高中学校就读,取得就读学校学籍,并参加了湖南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应、往届毕业生,可参加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对口招生考试。 另外,湖南省户籍随迁子女参加高考,既可在学籍所在地报考,也可在户籍所在地报考。其报考时,需提供相应的学籍或户籍证明材料。
山西
2012年11月份,山西省尚未出台“异地高考”的相关政策,预计明年不会“破冰”。
山西省2013年高考报名的相关政策表明,高考报名仍限定为常住户籍在我省,并符合其他条件的中国公民。外省籍考生因工作或学习需要申请在山西省借考的,须经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同意后,方可在山西省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凡山西省户籍的考生不得在外省(市、区)借考。坚决杜绝“高考移民”考生报名。对外省迁入山西省户籍考生报名资格审查仍执行2010年规定:考生单迁落户一年以上,且高中三年在我省就读;考生单迁落户不足一年,且小学、初中、高中均在我省就读;因购置商品房户口迁入一年以上。符合这些规定条件者,方可报名。省招考中心负责人表示,山西省并不是“高考移民”的热点省份,涉及的学生也并不多,异地高考在山西省可能暂不实行。[12]
江西
江西省教育考试院30日公布随迁子女异地高考政策,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该省高中阶段具有一年以上学习经历并取得学籍的,可在江西就地报名参加高考,享受与本省考生同等录取政策,该新政将于2014年开始实行。
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称,做好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地参加高考工作,是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要求。
该省规定,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高中阶段具有一年以上学习经历并取得学籍的,
据介绍,符合条件的外省籍考生可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学籍地(或居住地)县(区)招考办报名参加高考,高中阶段学籍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
江西异地高考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精神,结合江西省实际情况,江西省就做好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地参加高考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随着异地务工人员规模不断扩大,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人数不断增多,随迁子女参加高考等升学问题日益突出。进一步做好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地参加高考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要求,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原则
按照“积极解决,条件准入,因地制宜”的总体原则,坚持有利于保障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公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坚持有利于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统筹考虑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需求和人口流入地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等现实可能,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
三、具体政策
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江西省高中阶段具有一年以上学习经历并取得学籍的,可在我省就地报名参加高考,并享受与本省户籍考生相同的招生录取政策,自2014年开始实行。
四、报考办法
凡在江西省高中阶段具有一年以上学习经历并取得学籍的考生,可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学籍地(或居住地)县(区)招考办报名参加高考,高中阶段学籍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
五、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各地招生考试委员会要统筹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教育部门要加强中小学电子学籍网络化管理系统建设,及时了解随迁子女基本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及时提供外省籍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等相关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提供外省籍务工人员的就业和社保信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的宣传解读,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重庆
2012年12月19日,市教委公布了重庆异地高考方案。从2013年开始,外来务工人员需在重庆有合法稳定工作和住所(含租赁),无社保纳税门槛,随迁子女需在重庆高中就读并具备三年完整学籍均可报考。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已经公布异地高考方案的省市都将从2014年开始实行,重庆市也成为全国最早实施异地高考方案的省市。
满足两条件可在渝高考
根据方案,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具备以下条件,可以在重庆参加普通高考:在重庆高中阶段三年连续完整的学籍并就读;普通高中学生家长(父亲或母亲)还应在重庆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中职学生家长不作条件限制;符合重庆市普通高考其它报名条件。
“不管父母是在工地务工还是摆面摊,都算合法稳定的职业,只要能够提供所在街道或相关部门的证明即可。”周旭解释说,对于合法稳定的住所,租房者要能够提供房屋租赁证明。
方案还规定,对在重庆市中职就读的学生,报考对口高职本专科招生考试实行完全放开户籍限制,只要具备三年完整学籍,不论其父母是否来重庆,均可在重庆市报考。
在一些已经公布的外省市异地高考方案中,有的省市要求学生家长提供在当地的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记录证明等,记者注意到,重庆市的异地高考方案中,没有对此做出要求。“考虑到外来务工人员的实际情况,比如有些来打工的农民工可能还达不到纳税的条件,我们就没有设置这方面的门槛。”市教委主任周旭解释说。
河北
2012年12月21日,备受关注的河北省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正式出台。《方案》对外来务工随迁子女在河北省的高考报名条件作了详细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条件:学生有两年以上高中学籍,家长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居住证就可报名
根据《方案》规定,流入河北省的随迁子女在父母经常居住地接受高中段教育,至毕业时具有两年以上连续就学记录的,同时提供家长《就业失业登记证》、居住证和高中段学籍证明,即可在河北省参加高考。具体报名、审核、录取办法由省招生委员会确定。流入河北省的随迁子女在河北省报名参加高考后,与河北省考生享受同等的招生录取待遇。
此外,对于随迁子女参加中考的,《方案》规定,随迁子女在河北省参加中考享受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具体报名、审核、录取办法及条件由各设区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浙江
2012年12月28日社会广为关注的浙江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地升学政策,正式公布,并确定于2013年开始实施。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做好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浙江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对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浙江参加升学考试的政策条件予以了明确。
浙江异地高考考生需具备的条件
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通过浙江省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或符合浙江省流入地初中升高中条件,进入浙江省高中阶段学校学习,并取得在浙江省完整的高中阶段连续学习经历和学籍,符合浙江省高考报名的其它条件,在2013年起可就地报名参加高考。
具体要求,从高一年级开学时就在浙江省高中阶段连续学习,在省电子学籍系统进行高中电子学籍注册且按规定完成高中学业,中间不中断(因故经批准同意休学的除外)。
随迁子女的高考报名时间和办法与本省籍考生相同。在网上报名后,需持本人身份证明、完整的高中学习经历和学籍证明,到就学高中所在地进行高考报名信息现场确认;其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与浙江省户籍学生享受同样政策待遇。
在公众的翘首期盼下,官方划定的异地高考方案公布期限进入“最后一天”。包括京沪粤在内的14省区市已先后划定各自的“门槛”。其它省份的相关政策仍在制定中。
与其它省份相比,京沪粤三地的异地高考“门槛”明显更高。其中,北京和广东的方案都强调过渡和渐进。而上海,则一如此前多方预料,将异地高考与居住证制度挂钩。
北京的“过渡方案”规定,符合条件的外地户籍学生开始可以参加中职考试录取,2014年开始可以参加高职考试录取。大学本科部分的录取则尚未公布放开的时间表。此外,符合条件的外地考生还可在京借考,回原籍录取。
在上海,根据该市此前公开征求意见的《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持居住证A证的人员子女按照规定可在上海参加中高考。而外来人员如想办理A证,需要在上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住所、参加上海市社会保险、且积分达到规定分值。
在京沪粤之外,同为人口流入大省,且教育资源丰富的浙江划定的异地高考“门槛”相对较低,仅要求考生拥有该省内高中三年连续学习经历和完整学籍,未对其父母的工作、住所及社保等条件做出任何限定。
人口输出大省“低门槛”特征明显[3]
与京沪粤三地相比,一些人口流出大省因政策推行压力较轻,推出的异地高考方案通常未对家长的住所、收入、社保提出要求,“低门槛”的特点显著。
譬如,劳动力流出大省的江西,仅要求随迁子女具有高中阶段一年以上学习经历并取得学籍,且未对家长工作、社保等提出任何要求,系已知条件门槛最低的方案。
河北省的异地高考方案“低门槛”特征亦十分明显,仅要求考生在流入地具有两年高中学籍,家长也不需要提供社保缴纳证明。
此外,山东、福建、安徽三省的异地高考方案也仅要求考生拥有当地高中三年连续学习经历和完整学籍,未对父母的条件做出要求。
而黑龙江、辽宁、重庆三地除要求考生具有高中阶段完整学籍外,还提出“父母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的条件。吉林则在上述条件之外,还要求提供父母在当地三年以上的社保缴纳证明。
湖南则要求考生自高中一年级起(含高一的第二学期)在流入地普通高中学校就读,取得就读学校学籍,且需要提供父母在当地的居住证。
多省份方案仍在制定 如何落实受关注
官方要求的公布时限将至[2],但除上述省份外,多地异地高考方案仍在制定中。其中天津、内蒙古、江苏、云南、广西、海南等省区市此前均曾宣称会在2012年年底前出台。而山西、陕西、河南、湖北、宁夏、青海、甘肃、西藏、贵州、四川等省份则尚未明确细则出台的时间。
新疆虽未公布实施细则,却也已明确了异地高考的“门槛”,规定随迁子女就地高考要有条件准入,包括家长、学生和所在城市三方面需要符合基本条件。
即使是在已经出台异地高考方案的地区,如何实现政策的全面落实也颇受关注。据报道,在首个发布异地高考实施细则的省份黑龙江,一些中学仍执行原有学籍政策,致使外地户籍的高中生无法注册学籍,也就无法在该省参加高考。黑龙江的异地高考方案也因此被指“光有政策无落实”。
此外,不少省份在其异地高考方案中对考生父母的条件多有要求,“拼爹”意味明显。譬如,一些省份要求考生家长提供数年的社保缴纳证明以及居住证,这显然与当前很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实际享有的工作待遇不符。
教育部副部长杜玉波曾坦言,异地高考的难点就在“既有要解决的问题,又有不能碰的问题”,“既要解决随迁子女的考试问题,又不能影响北京、上海当地考生的权益”。
分析指出,在高教资源不均、户籍制度牵绊、生源利益难调的多重背景下,异地高考这项关乎数千万考生的政策,似乎注定难以一步到位。如何在限制高考移民和促进教育公平两者之间兼顾各方利益,需要政府强大的政治决心和高度的政治智慧。
四川
2012年12月31日晚,劳务输出大省四川在全国西部省份中率先公布了《四川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方案》,从2014年起,随迁子女可在四川省内就读地参加中、高考。
记者了解到,该《方案》适用于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初、高中毕业后在就读地参加升学考试。进城务工人员包括有用人单位的进城务工人员,从事个体、私营或灵活就业的其他进城务工人员。
《方案》中明确规定了随迁子女在就读地参加升学考试的条件:凡父母在四川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和住所(含租赁),在父母就业和居住地就读满一定年限并取得初中阶段学籍的学生可在就读地报名参加中考;凡在四川省就读的初中、高中毕业学生均可在当地报考在四川省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
在备受关注的“异地高考”报考条件方面,方案中规定:凡父母在四川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和住所(含租赁),在父母就业和居住地具有高中阶段学籍和3年完整学习经历且符合普通高考其他报名条件的学生可在就读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湖北
湖北省异地高考方案2012年最后一天正式公布,2013年起,外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下称随迁子女),具有省内高中阶段教育学籍并在省内完成三年高中阶段教育学习,且监护人有合法稳定职业、在现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可在湖北参加高考。
2012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湖北省参加升学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规定,2013年起,湖北开始接收应届、往届随迁子女在湖北参加普通高考、高职统考和技能高考报名。考生除符合普通高考报名基本条件外,还要符合学籍、学习经历及其监护人的职业、居住地的要求。
2013年湖北省户籍考生高考报名已结束,符合条件的外省籍随迁子女,可在2013年2月26日至3月1日补报。2014年及以后外省籍随迁子女的报名,与湖北省户籍高考考生同步。符合报考条件的应届随迁子女在学籍所在学校报名;往届随迁子女在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工作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报名。
2019广西南宁市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学籍管理,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其它实施义务教育的办学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及在这些学校中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采用信息化方式管理,按照“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专人操作的管理体制。
南宁市教育局统筹全市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各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建设南宁市中小学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电子学籍系统)的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其正常运行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电子学籍系统)顺畅对接;审验义务教育毕业证书。
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市电子学籍系统和全国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市电子学籍系统和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和学籍建立
第四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推迟到七周岁入学。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延缓。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的起始年龄由南宁市教育局确定。
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免试入学,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不论是否达到毕业程度均按就近入学原则升入初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录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度。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授权实施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新学年开学前及时向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发送入学通知书,由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带适龄儿童、少年持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因疾病或残疾等原因不能按时入学或要求免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要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缓学或免学书面申请,并出具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有效证明材料。缓学时间原则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八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校招生服务范围内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九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1个月内,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全国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十条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
学籍号主号为其全国学籍号,通过全国电子学籍系统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副号由市电子学籍系统自动生成,共有16位数字。第一、二位数字表示入学年度,第三、四位数字是地市代号(南宁市为01);第五、六位数字是县区、开发区代码;第七、八、九、十位是学校代码;第十一位数字是学段代号(学段分为“小学”、“初中”,分别以数字“1”和“2”表示);第十二位数字是性别代码(男生用1表示,女生用2表示);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位数字为学生顺序号。学籍号主号用于学生基本学籍信息的管理、使用和公布,副号仅用于市电子学籍系统内部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的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学校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如:录取通知书、奖罚记录材料、其他需要存入学生档案的材料(休学、复学、转学等相关材料),由学校学籍管理员管理。学生离校后,学校学籍管理员要从市电子学籍系统中打印学生的学籍卡,盖学校公章后和其纸质档案一同存档。
第十二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须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在收费、学籍号编序、入团入队和评优等学籍管理方面要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由各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和现役军人子女入学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其它入学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转学
第十五条学生转学,应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至开学后两周内办理。
第十六条转学一般以就近入学为原则,如拟转入学校的班级学生数确已满额(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拟转入学校可不予接收,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自行与其它班额未满的学校联系转学事宜。
第十七条学生因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它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校长同意,并分别在《南宁市义务教育转学联系表》上签字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县区内跨乡镇转学和跨县区以上转学由县级以上(含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学生原就读学校应及时发给转学联系表,连同本人学籍资料一并转出(原校保留学籍资料副本)。转入学校应将拟接收学生名单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完成学籍转接手续。
第十八条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不得进行入学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回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的学生除外)。
第四章休学和复学
第十九条学生由于疾病或其它不可抗拒原因连续请假累计超过6周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同意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休学的,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予以登记,并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材料,经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休学。
第二十一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生学籍。休学期满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及时提出复学申请,经原学校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复学。休学期满确需延长休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应提出延长休学书面申请。复学时,学校视其学力能力和其监护人及其个人意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第二十二条休学学生确需提前复学的,学生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证明其休学原因消失(原来因伤病提出休学的,提前复学需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健康证明),经原学校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复学到原年级原班。
第二十三条休学期间不得转学,毕业学年内原则上不予休学。休学期间学校应保留学生学籍,休学期满一个月后如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未及时提出复学申请,学校要通过家访动员学生返校。如动员无效,学校要做好记录,注销其学籍但保留其学籍档案。
第五章其他变动
第二十四条义务教育阶段不实行留级制度,杜绝任何形式的变相留级。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各学科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或者在某个领域有特长的小学或初中学生,在新学年开始前可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提出跳级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予以跳级,并由学校相应调整该生学籍。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二十六条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人民政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第六章评价、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记录档案。对学生的考察,应当综合考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不得以考试成绩替代全面考察。每个学期对学生包括综合素质评定和学科学业考试两个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并导入市电子学籍系统。综合素质评定要真实记录学生在校期间道德品质和德育情况、公民素质、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以及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表现,尤其要侧重学生德育情况的成长过程。
第二十九条对接受完国家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经考核,综合素质评定和学科学习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经县级及以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和验印的自治区统一样式义务教育证书,并由学校在义务教育证书上加盖“毕业”样章。
第三十条初中毕业班学生经补考,必修科目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或者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并由学校在义务教育证书上加盖“结业”样章。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升学且超过十七周岁的在校学生,应结束学业。学校要按照有关审批程序审核后,发给其加盖“结业”字样的义务教育证书,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的义务教育证书损坏不予换发、遗失不予补发。确需学历证明的,由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发给学历证明书。
第三十一条凡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由学校注明实际修业时间,发给肄业证明。
第七章奖励、处分
第三十二条奖励和处分均要做到“以学生为本”,学校要以奖励和教育为主。
第三十三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及时以“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适当方式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档案。要严格规范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程序,对学生奖励由班主任提出后,通过召开由学生班主任、有关任课教师和学生代表以及学校领导参加的评议会,经学校审核和公示,最后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校长签署后公布。
第三十四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应以教育为主,努力做好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帮助其改正错误。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的处分,但学校不得开除、勒令其退学或劝退。要建立和规范对学生进行处分的程序,公布处分决定前学校要认真核实情况,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进行沟通,并征询学生班主任、有关任课教师和学生代表的意见,最后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公布。同时,学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不得歧视,要营造一个有利于犯有错误学生改正错误和健康成长的学习和生活氛围。
第三十五条受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学生,在被处分半年内,确有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实和校领导、学生班主任、有关任课教师和学生代表评议,撤销其处分并在校内公布。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受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籍档案。
第三十六条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有条件的地方,经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可将学生送到专门接受此类学生的学校继续学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相应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让其接受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全市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基础教育科(股)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科研、财务、体育卫生与艺术等相关部门配合完成学籍管理工作。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学籍管理员必须是各单位或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学籍管理员应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南宁市教育局。
第三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每个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三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十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一条学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2.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3.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4.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5.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6.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7.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在学校就读的外籍学生以及华侨、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南宁市教育局。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南宁市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修订)(南府教〔2008〕74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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