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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科贸职业学院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院校名称: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第四条院校国标代码:14063
第五条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石庆路388号;邮政编码:
五山校区:广州市天河区科华街273号;邮政编码:
第六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东科贸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我校与韶关学院在生物技术及应用专业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应用型人才培养试点项目。学生在我校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后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高职院校普通高职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的学生进入韶关学院生物技术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试点本科院校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学校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第三批专科A线、高职“3+证书”,其他省份录取批次详见生源省招办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高职“3+证书”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高考总分相同时,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外语语种要求: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美术类专业按文化分、术科分权重各占50%计算总分,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的广东省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2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八条专业特殊要求:园艺技术、园林工程技术、畜牧兽医、生物技术及应用专业对视力有要求,请色弱、色盲考生谨慎报考;影视动画、视觉传达艺术设计专业对视力有要求,请色盲考生谨慎报考。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高职大专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学费每生每年5000-6000元,高职大专美术类专业学费每生每年8800元。
第八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奖学金分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300元)。设立扶贫助学基金,扶助学习努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纪委
联系人:陈斌
传真:020-
电子邮箱:kmdbcb@163.com
第三十三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传真:020-
电子邮箱:gdkmzsb@163.com
学校网址:www.gdkm.edu.cn
招生网址:www.gdkm.edu.cn/Category_38/Index.aspx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广东科贸职业学院于3月18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科贸职业学院2023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委托广东科贸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从7月1日起,广东大学生可能要和楼下的宿管阿姨说再见了。广东省所有高校宿舍都有了统一的管理标准,网线、洗衣房都将成为标配,新建宿舍生均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不过广东学生最关心的空调问题还是没有纳入硬性规定。
首次出台标准有效期三年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宿舍)管理,提升学生公寓服务育人功能,推进学生公寓标准化建设,广东省教育厅出台了首个《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七章,四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学生公寓和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定义、公寓管理服务原则要求、公寓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能、公寓条件与设施、日常管理与服务、安全管理、学生的思想教育与日常行为管理、住宿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等。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寓要智能化信息化管理
《办法》规定了学生公寓需达到的基本条件,要求学校应推行学生公寓智能化、信息化管理,为学生学习生活提供便利。不少细节规定相当贴心,比如寝室人均至少一个单独使用的电源插座,配备有上网设施,安装有智能限电装置;每栋学生公寓主要进出口、重点位置及公寓区内应配备安保视频监控设施;每栋学生公寓应设置专用的会客室(区);公寓内或临近区域设有洗衣房或洗衣设备;每栋公寓楼底层设置无障碍房1-2间,并设置无障碍通道,方便伤、病、残疾学生的生活。
不过广东学生最为关心的空调问题并没有硬性规定,《办法》表示,未安装空调的学生公寓房间内须配有公用电扇满足学生纳凉需求。
宿管人员须大专以上学历
在宿舍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了学生公寓管理机构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学生公寓管理机构全体会议,对学生公寓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具体措施及问题进行决策,其中必须有学生自治组织代表参与决策。
对于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和服务人员,《办法》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应按照不低于住宿学生人数8‰的比例配备管理和服务人员,管理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的学历。管理和服务人员应具备符合学生公寓管理要求的工作能力或专业技术资格,身体健康,并通过岗前培训。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校学生公寓(宿舍)(以下简称学生公寓)管理,提高学生公寓服务质量,强化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公寓是指高等学校学生住宿专用的房屋以及附属设备、设施和场地等各类学生住宿建筑物。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是指高等学校学生住宿房屋和配套的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生活秩序的维护;以及对入住在学生公寓内的学生的教育、指导和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高校校内和校外建设和使用的学生公寓,以及高校在校外统一租用的学生公寓。
第四条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要以人为本,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通过高效优质的管理服务,把学生公寓建设成“管理规范、安全舒适、整洁优雅、文明和谐”的宜居场所。通过将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与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相结合,将学生公寓建设成教育人、培养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阵地。
第五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实行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后勤管理部门、学生工作部门、保卫部门、基建部门、财务部门、各院系应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学生公寓管理服务。
第六条学校应确保投入到位,及时划拨充足的学生公寓管理经费,用于改善学生住宿生活条件、购置相关设施设备及支付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相关费用,提供与学生规模相适应的住宿资源和条件。学生公寓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创建符合国家标准的学生公寓。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七条学生公寓管理机构(如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等)是学校专门设立的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学生公寓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一般由学校分管后勤工作或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后勤管理、学生工作、保卫、基建、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领导、院系领导代表、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代表及学生自治组织代表组成。
学生公寓管理机构依照学校要求履行公寓管理职责,接受学校领导,对学校负责。
第八条学生公寓管理机构主要有以下职责:
(1)依照法律法规制定本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2)明确各职能部门对学生公寓管理职责;
(3)监督检查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和收费工作;
(4)协调解决有关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当事各方合法权益;
(5)根据学校要求,负责有关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其他工作。
学生公寓管理机构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学生公寓管理机构全体会议,对学生公寓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具体措施及问题进行决策。
第九条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如学生公寓中心、学生公寓服务中心等)是学生公寓管理机构授权,直接承担公寓日常管理与服务的执行机构,接受学生公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十条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主要有以下职责:
(1)参与学生公寓文化建设,开展各类公寓文化活动,记录和考评学生在公寓的行为表现,提出奖励和处理意见;定期收集和反馈学生意见;
(2)负责学生公寓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安全、卫生、水电等设施设备的维护;提出设施设备购置需求;提出学生公寓区各类便利生活的商业设施设立的建议等;
(3)制定和实施学生公寓各项管理服务具体细则。制定和实施学生住宿分配、调整及毕业生离校退宿工作制度、公寓值班制度、学生公寓安全(包括消防安全、学生人身及财产安全等)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及其它制度规章;
(4)受理学生公寓突发公共事件,联络相关部门处理;
(5)监督学生公寓各级管理岗位制度实施情况,管理服务人员的聘用、调配、业务培训和考核;
(6)有关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学生公寓应按照不低于住宿学生人数8‰的比例配备管理和服务人员,管理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的学历。管理和服务人员应具备符合学生公寓管理要求的工作能力或专业技术资格,身体健康,并通过岗前培训。
第十二条学校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招投标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企业为学生公寓提供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和服务的范围包括:
(1)门窗、家具和水电等设施的日常维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与保养;
(2)公寓区内道路、公共场所及共用楼梯走廊的保洁;
(3)公寓区内花草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
(4)协助学校职能部门加强校外公寓区内餐饮食堂,洗衣、理发、银行、邮政、通讯和学生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设施的经营和管理;
(5)协助做好公寓区内的治安消防、门卫值班等安全保卫工作;
(6)公寓物业管理和服务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倡导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与自我服务,培育和发展各级学生自治组织,在学校相关部门指导下参与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监督和文化共建。
第三章条件与设施
第十六条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作为学生公寓。学生公寓不能兼作其他用途,学生生活服务和学校办公用房(非对外窗口单位)除外。
第十七条学生公寓设施设备应满足学生基本生活需求,既有学生公寓与新建、改建、扩建学生公寓应具备以下条件:
既有学生公寓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楼道、楼梯、地面、电梯间清洁,无破损,无卫生死角。墙面整洁,无严重印痕和掉墙皮现象。
(2)寝室配备完好的床、桌椅、衣柜、书架等生活设施设备及生活必须用品放置处、衣物晾晒处;
(3)寝室人均至少一个单独使用的电源插座,配备有上网设施,安装有智能限电装置;
(4)公共区域地面材料为水磨石、地板砖或以上标准,卫生间、盥洗室墙面贴瓷砖,高度不低于1.5米;
(5)每栋学生公寓应设置专用的值班室,尽可能为学生设立活动室或活动空间;
(6)每栋学生公寓主要进出口、重点位置及公寓区内应配备安保视频监控设施;
(7)公寓区设有与校园卡相配套的数字信息管理设备;
(8)学生公寓区应设有自行车临时停放场所;
(9)学生公寓可留有适当数量的机动用房,用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隔离、维修房间的周转;
(10)有纱窗和蚊帐悬挂装置,有衣物晾晒处;
(11)既有防盗门窗应留有逃生出口。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学生公寓除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寝室设有阳台,封闭的阳台能自由开合,一楼公寓可不设阳台;
(2)每栋学生公寓应设置专用的会客室(区);
(3)设有储物间,能够满足部分或全部学生存放大件行李物品的需要。
(4)公寓内或临近区域设有洗衣房或洗衣设备;
(5)卫生间、盥洗室墙面应瓷砖到顶;
(6)公寓区域内有方便的饮用开水装置,提供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热水,保持供水正常;
(7)有固定的多功能图书、娱乐与健身场所,设施配置完好,基本满足学生需求;
(8)每栋公寓楼底层设置无障碍房1-2间,并设置无障碍通道,方便伤、病、残疾同学的生活。
第十八条未安装空调的学生公寓房间内须配有公用电扇满足学生纳凉需求。
第十九条学生公寓区各类便利生活的商业设施设立须征询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条公寓内的家具由学校招标采购。寝室床上用品可由学校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确定企业进校销售,学生自愿购买。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规范,建设节能型学生公寓。每栋单体公寓楼应安装智能水电计量装置,用水、用电应实行分楼分户计量,限额使用,水电消耗记录完整。学生公寓周围绿地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和园林小品。
学生公寓应倡导低碳生活,健康起居,积极营造绿色环保居住环境,设有规整醒目的节能提示牌。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推行学生公寓智能化、信息化管理,为学生学习生活提供便利。
第四章日常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负责审核学生入住申请,统筹安排入住事宜,与学生签订住宿协议。
为维修、改扩建宿舍、节能减排等需要,寒暑假期住宿学生可实行集中住宿。
第二十四条在学校可提供住宿条件的情况下,学生原则上应住在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的学生公寓,不得私自到校外住宿。
对特殊原因在校外租房的学生,要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加强信息沟通,严格教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寓管理应尊重外国留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六条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对制度的落实情况应有完备的记录和档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要根据学校自身条件尊重学生个体需求,实行服务承诺和第一责任人接待制度,为学生生活提供及时、周全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公寓消防、治安、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等应急预案,确保处置规范、及时。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每年应组织师生员工进行突发事件模拟演练与培训,检验应急预案可行性,提高师生员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学校保卫部门应联合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设施、设备检查,并有检查记录;制定安全用电、用火管理规定,并登记执行情况;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建立安全工作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报送制度,确保重要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第三十条学生公寓应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学生会客、大件物品进出管理制度,并有完备记录。
第三十一条学生公寓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不得做各类实验;不得使用煤气炉、酒精炉、蜡烛等明火器具;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将学校安全保卫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违禁品带入公寓内。
非经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允许,禁止私自在公寓内接入电线、电话线、网线。
第三十二条学生公寓禁止吸烟。学生公寓区和学生公寓楼内应有醒目的禁烟标识。学校应将学生公寓禁烟情况作为学生个人、班级、院系评优评先的指标之一。
第三十三条学生公寓管理机构每年应对学生公寓住宿学生进行管理服务满意度测评,对管理服务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测评可采用自我测评、师生测评和第三方测评等多种方式进行。
测评结果应列入公寓管理服务工作考核指标,并作为物业管理合同续签的必要前提。
第三十四条学生公寓管理机构应设立电话、电子邮箱、意见箱等多种形式,接受学生对公寓管理服务提出的投诉。受理投诉后要及时跟进处理、回复。
学生的投诉率及投诉响应率应列入公寓管理服务工作考核内容。
学校作为上级监管机构,接受对住宿管理委员会工作的投诉。
第三十五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生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生学生扰乱公寓生活秩序或毁损公寓财产的情形,依照校纪校规处理。
第五章学生的思想教育与日常行为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对学生在公寓的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负主要责任,具体责任部门为学生工作部门。
学校要选派政治素质高、思想作风好、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善于做学生工作的辅导员进驻公寓开展工作,建立完善辅导员、公寓管理人员、学生党员和骨干密切配合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体系。
第三十七条辅导员、班主任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到学生公寓走访学生,了解学生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各种问题。
学校要为辅导员、学生党团组织、学生社团进公寓开展思想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提供相应的活动场所和住宿条件。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在学生生活社区设立辅导员工作室和学生自治组织工作室,辅导员工作室负责社区内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导师入驻学生公寓制度。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在公寓表现考核制度,列入学生公寓管理制度体系,纳入学生个人的综合测评、品德鉴定、奖学金评定以及班级、院系评优工作。
第三十九条学校要加强学生公寓文化建设,推动具有本校特色的公寓园区建设,开展各类公寓文化活动,丰富学生课余生活,提高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积极分子在公寓文化建设中先锋作用。
学习学生公寓管理制度、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与演练应作为新生入学教育的重要内容。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应通过《学生手册》、公告栏、宣传栏等载体,还可利用互联网新媒体及时告知学生与之相关的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并为学生提供讯息及文化产品。
第六章住宿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
第四十条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必须取得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取住宿费。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将可提供给新生住宿的公寓情况、住宿费标准及对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在招生简章上列明,并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四十二条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办理退宿后,学校应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住宿费。
学校应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开具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四十三条学生公寓内方便学生生活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必须按照学生自愿原则,据实核算,合理收费,不得将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与学费、住宿费合并统一收取。
不得强制学生接受各种保险。不得对学生随意设置罚款项目,除法律法规授权外。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改委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理工、艺术类专业(含新闻采编与制作专业)每学年为13800元;文史、财经、管理类专业每学年为12800元。
1、我院今年在省选择100所高中的200名学生进行助学。经考生所在学校推荐,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资助学费9000元(分三年)。
2、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前100名学生入学时一次性奖助学费2000元。
3、第三批A线以上学生(不含降分),第一志愿报读我院前100名的资助学费9000元(分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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