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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管理制度的目标是:购买饲料的数量足斤足两,购买饲料的质量货真价实,贮存饲料要保持品质减少损失,经济实惠加工饲料,科学配合利用饲料。
1.购买饲料数量
饲料费用占育肥牛饲养费用的大部分(约40%),因此购买的饲料数量有差异时会增加育肥牛的成本,饲料入库时必须检斤。
2.购买饲料质量
饲料质量和价格是影响育肥牛饲养成本的另一部分。
(1)购买饲料入库前由采购员出示饲料品质检测报告,饲料品质检测内容包括水分(含水量<15%);蛋白质、能量(参考附表3);杂质(含杂质<2%);霉变等。
(2)饲料保管员接到采购员出示的饲料品质检测报告后,决定是否接纳,如接纳则将采购员出示的饲料品质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3)检斤入库。
3.贮存饲料保持品质、减少损失
(1)精饲料的保管 ①精饲料必须检斤后才能入库,入库检斤记录一式两份,采购员、保管员同时签字;②精饲料出库时必须档档检斤,出库检斤记录一式两份,保管庆芹员和领料员同时签字;③保管员每日必须做到;饲料的出入库记录(日清月结)、饲料动态报表及时报上级主管;④保管员要做好精饲料的防潮湿,防霉,防鼠害、鸟害、虫害,防火灾等工作;⑤经常检查玉米饲料有无黄曲霉变。
(2)粗饲料的保管 防霉烂,防火灾。
(3)青贮饲料的保管 防风吹雨打,防止二次发酵,防雨水浸泡。
(4)精饲料保管的损失量 以1.5%~2.0%为基本标准。
4.加工饲料经济行差乱实惠
精饲料加工的细度、形状应最适合育肥牛利用;粗饲料粉碎细度、长短为育肥牛最喜欢。
5.利用饲料科学配合
利用饲料时科学配合,精打细算,减少浪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的管理,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对动物产品造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公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开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应专业工作的时间在两年以上;
(二)质量检验人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历,并经过省以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能对生产全过程的产品质量进行监控;
(四)有健全的生产管理、标准及质量保证、安全卫生、产品留样观察和岗位责任制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依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原料质量标准,对使用的原料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依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本省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销售。第六条 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下列原料:
(一)霉烂变质的原料;
(二)有毒有害物质以及铜、锌、砷等微量元素的含量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本省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的原料;
(三)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饲料管理部门批准使用的羽毛粉、蹄角粉等动物副产品;
(四)抗生素滤渣;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使用的其他原料。
生产反刍动物的饲料,除依照前款规定执行外,还禁止使用肉骨粉、骨粉、血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第七条 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预混合饲料,应当自投产之日起15日内,将预混合饲料所含药物的配方和说明书报省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生产预混合饲料以外的其他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应当自投产之日起15日内,将饲料所含药物的配方和说明书报设区市饲料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 经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人员经县以上饲料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分装等专业技术知识;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符合除尘、通风、防潮和防鼠害等安全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及仓储设施;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哗滑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经营企业在进货时,应当对产品的质量合格证和标签上标明的生产许神配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以及外包装情况、外观质量等进行查验。其中对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还应当查验所加入药物的成分、含量、停药期及配伍禁忌等事项。经查验确认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方可购进。第十条 对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必须按照饲料标签和说明书上标明的内容使用。其中对标明停用期限的饲料游芦指,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停用。第十一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者发现购进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对饲养的动物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限用或者停用。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使用没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和使用转基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依照国务院公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饲料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予以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碍。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本办法禁止使用的原料的;
(三)使用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并且饲料标签和说明书上标明停用期限的饲料,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停用的。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凳含帆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老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第五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 审定和登记第七条 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第八条 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说明该新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申请资料交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由养殖、饲料加工、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化工合成、生物技术、质量标准、环境保护、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采取评审会议的形式,评审会议应当有9名以上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专家参加,根据需要也可以邀请1至2名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专家以外的专家参加,参加评审的专家对评审事项具有表决权。评审会议应当形成评审意见和会议纪要,并由参加评审的专家审核签字;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对评审资料保密,存在回避事由的,应当主动回避。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申请资料之日起9个月内出具评审结果并提交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但是,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决定由申请人进行相关试验的,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评审时间可以延长3个月。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评审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决定;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应当同时按照职责权限公布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标准。第十一条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监测期为5年。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处于监测期的,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但超过3年不投入生产的除外。
生产企业应当收集处于监测期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稳定性及其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等信息,并向国务枣雹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组织跟踪监测,证实其存在安全问题的,应当撤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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