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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二次理赔起诉书
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当事人有权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如果在第一次理赔过后需要进行二次手术,那么就需要向保险公司申请二次理赔,保险公司如果不想对第二次手术进行理赔,那么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那么 车祸二次理赔起诉书 是怎样写的呢?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 车祸二次理赔起诉书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二次手术医疗费,以及因为手术而导致的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3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1月5日8时许,被告谈某驾驶冀AXXXXX小型客车与朱某驾驶的冀AXXXXX小型客车和杜某驾驶机动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车受损、原告杜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石家庄市XX区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被告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朱某和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三方在石家庄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一份,约定:1、谈某自愿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百分之六十的责任,朱某自愿承担本次事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原告杜某自愿承担本次事故百分之十的责任。
本案于2013年1月14日在石家庄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由于当时尚未做二次手术,相关费用未发生,故在审理中未涉及本次相关费用。根据伤情需要,原告于2014年1月6日至1月16日,到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做了取出体内固定物的二次手术,因此产生相关费用若干。
同时,被告谈某所驾驶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被告朱某所驾车辆在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本部投保交强险,今将该案诉至贵院,诚望贵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石家庄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杜某
xxxx年xx月xx日
二、交通事故二次手术和后续治疗费的赔偿标准交通事故二次手术和后续治疗费如何赔偿?根据目前司法实践,法院一般要求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如果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证明或是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的,法院可以在审理时可以予以采信。一般而言,医院出具的证明往往比鉴定机构鉴定的数额要高,所以受害人在出院时最还能让医生出具二次手术费和后续治疗费的证明。如果医院不给出具证明的,可以进行二次诉讼,诉讼时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准。
三、保险公司处理车祸理赔案件的程序1、立案查验保险人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查验,了解损失情况及原因,查对保险单,登记立案。
2、审核证明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核,以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期限是否届满,受损失的是否是保险财产,索赔人是否有权主张赔付,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在承保范围内等。
3、核定责任。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经过对事实的查验和对各项单证的审核后,应当及时作出自己应否承担保险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4、履行赔付。险人在核定责任的基础上,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综上所述,在车祸二次理赔的起诉书中应当写明两次手术的时间并计算出所花费的医疗费与手术费的总和,还要写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在实际操作中二次理赔都是另行起诉,因为在第一次理赔中并不确定第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
车祸二次理赔起诉书 @2019邵军为某村村民,父母早亡,由其姐姐邵红抚养长大。因其家中贫穷,姐姐邵红一直没有结婚,二人相依为命。1991年,姐姐把多年积攒的钱拿出来让邵军承包了村里的荒山种植果树,承包期为20年。经过几年的经营,果园收益不错,年逾40的邵军才与邻村女青年刘玉兰结婚,但二人一直没有孩子。1997年以来,邵军经常感到胃部剧痛,预感不久于人世,遂瞒着家人去公证机关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存款3万元在其死后由姐姐邵红继承,作为多年养育的报答,而未到期的果园承包权和家中其他财物由妻子继承。1998年12月,邵军因胃痛被刘玉兰送入医院,已是胃癌晚期,一个月后,邵军死亡。此时刘玉兰才发现已有四个月的身孕。现村里要收回果园的承包权,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1.邵军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刘玉兰是否有权继续承包果园?为什么? 2.刘玉兰所怀胎儿是否参与继承?本案应如何处理?
李铁山早年丧偶,1996年退休后开了个五金商店,由于商店地处闹市区,生意相当红火,几年下来攒了不少钱。小儿子李立因吸毒经常到店里拿钱,父亲不给即抢,并多次打伤父亲。一次李立因犯毒瘾又来抢钱,李铁山没给,李立拿刀就砍,李铁山当场死亡。二儿子李刚恰巧看见父亲惨死,当即将李立打死,并因此被判刑12年。大儿子李建在办理父亲的丧事时,无意发现父亲的遗嘱,由三个儿子平分他的遗产。于是李建偷偷改了遗嘱,增加了l万元应继承份额。
[问题] 1.大儿子李建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2.二儿子李刚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3.本案应如何处理?
1984年,某市某展览馆为配合计划生育工作,宣传优生优育的科学知识,与某科研单位和计划生育部门联合主办了为期一个月的“优生优育展览”。为办好展览,他们将某妇产医院提供的五年前该医院为研究治疗患者疾病而给青年妇女刘某拍摄的一张裸体照片以及由其他有关科研部门提供的另外三人的病体裸照,在未取得患者及其亲属同意的情况下,在展览会上公开展出。展出期间,刘某的父母看到女儿的病体裸照被公开展出,其母气得当场昏倒在地。其父亦非常生气,并与展览馆交涉,要求立即取下女儿的照片。之后又多次要求主办单位将其女儿的照片底片和印出的照片全部销毁,但遭到主办单位拒绝。刘的丈夫得知其妻的裸照被公开展出,愤然与其妻离婚。刘父亦因奔走劳累和气愤,心脏病复发,含愤而死。因此,刘某及其母亲要求展览主办单位和有关单位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起诉到法院。
[问题]1.本案中,妇产医院和主办单位侵害了刘某的何种权利? 2.谁应当承担责任?
[问题]1.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为什么? 2.原告的诉讼要求是否应予支持?
被告曲某系某供销公司的经理,原告洪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党支部书记。二人在工作中配合不够默契,曲某对洪某有成见。一次,洪某外出,忘记将办公桌的抽屉锁好,曲某借机翻看,见有洪某的一本日记,便擅自翻阅,发现洪某在日记中记载她对前男友的倾心、怀念、思恋的感情,倾诉对该男友的相思之苦,感到陷入苦闷而无力解脱。曲某见此如获至宝,将相关的内容摘记下来,组织成了证明洪某道德败坏、生活作风不端正的材料,复印数份,寄送组织、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又召开公司职工大会,在会上宣读了洪某日记中的部分内容,并加以夸张、歪曲的解释。洪某回到单位后,职工对其躲避,有关领导又找其谈话,洪某方知内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本案构成侵害名誉权还是隐和权?名誉权和隐私权有何差别? 2.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有哪些情况?
1993年5月,某县电力公司经批准架设的10万伏高压电线路,与刘某的私有平顶房屋之间垂直距离大于4米。1998年4月,刘某未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将平顶房加盖为三层半楼房,东边三楼阳台与高压电线之间的最近距离约40厘米,当地电力部门对刘某的翻建行为未加阻止。1998年7刀,孙某到刘某家度暑假,晚上在阳台乘凉时,被高压电线所吸而触电受伤,经过某县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其伤情属于重伤范围。同年9月,孙某向某县法院起诉,要求电力公司承担责任。
[问题]1.电力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其归责原则是什么? 2。刘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其归责原则是什么?
[问题]1.赵某、刘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为什么? 2.本案中高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怎样承担?
1996年9月9日下午,某村村民邬某豢养的看门狗在同村屠户林某的肉铺里叼走一块肉,林某上前用棍子将狗打跑,狗在慌忙逃跑中撞上一头正在路上游荡的家猪,猪受到惊吓而乱跑时,将在此间行走的七旬老太高某撞倒,导致高老太胫骨骨折,经过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000元。事后,高老太要求打狗人林某赔偿,林某称:“是因为狗偷吃肉铺里的肉我才去打狗,撞伤你是由狗引起的,你应该去找养狗人。”养狗人则称:“直接撞伤你的不是我的狗,而是麦某养的猪,要找就找麦某去。”养猪人麦某则认为:“我的猪被撞倒,按理说也是受害者,而且一连串事件是因为打狗人造成的。”各方相互推脱责任,纠纷不断。高老太只好诉至法院。
[问题]1.打狗人林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2.本案该如何处理?
1990年5月5日,某市公交车司机孙某驾驶公共汽车在正常拐弯时,突然发现前面不远处李某驾驶一辆出租车违章迎面驶来,眼看一场惨重的车祸就要发生,孙某见状眼疾手快,急忙转动方向盘,往右一拐,驶入人行道,车祸是避免了,却把在人行道上行走的郭某撞伤。郭某经过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元。事后,郭某找到市公交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以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公交公司则认为,损害是由李某违章驾驶一手造成的,责任在于李某。而李某则称,自己只是违反了交通法规,应由交通法规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对郭某的损失不负责任。三方争执不下,郭某诉至法院。
[问题]1.什么是紧急避险?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2.本案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蒋某因公出差到某市一家旅馆住宿,夜晚在房间休息时,天花板上的吊灯突然脱落,正好砸到蒋某身上,致使蒋某身上多处受伤,为此,蒋某花去医疗费2093元。于是,蒋某要求旅馆赔偿损失,但旅馆老板不同意,理由是吊灯属于某装修队安装的,旅馆本身没有过错。蒋某只得又去找某装修队,但该装修队认为,吊灯脱落是由于吊灯经多年使用螺丝磨损严重造成的,装修队不承担责任。两家相互推诿,蒋某于是诉至法院。
[问题]1.本案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有何法律依据? 2.本案中旅馆、装修队的责任如何认定?
1999年7月28日,北京市气候炎热异常,于某为招待来访的朋友,从某商场买了几瓶冰镇的啤酒来喝。于某在打开一瓶啤酒时,“砰”的一声,瓶体爆炸了,泡沫以及玻璃碎片满地都是。于某的双手被划破,脸部刺了一道很深的切口,送医院缝了八针,花掉医药费2000元。之后,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经过法院调查。于某开瓶没有过错,而是厂家的啤酒瓶质量不合格,因气温高而发生爆炸。
[问题]1.于某在本案中获得救济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2.于某的损失由谁来赔偿?简述其理由。
案例解析
承包关系中的继承问题与胎儿的继承份额
1.邵军所立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根据《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依承包合同办理。也就是说,承包权本身是不能继承的。刘玉兰如要继续承包果园,必须与村里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因此,本案中邵军在其遗嘱中处分承包权的行为是无效的,但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
2.《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而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因此,本案中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其遗产份额,应从其遗产中扣除胎儿的份额后,再由继承人继承。但应注意的是,胎儿并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对其保留遗产份额是对被继承人子女利益的特殊保护。如果此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仍按遗嘱中确定的份额来继承。
继承权的丧失
1.李建仍享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规定,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情节严重进行了界定,即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李建虽有篡改遗嘱的行为,但不构成情节严重,并不丧失继承权。 G4{ q w m$~
2.李刚也享有继承权。《继承法》第7条规定,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是因为其他原因杀害其他继承人,并不丧失继承权。本案中李刚杀害李立的行为是见父亲被害,出于义愤,因此不丧失继承权。
3.本案中因李立有故意杀害李铁山的行为,因此丧失继承权。遗嘱中原由他继承的份额,应由其他继承人继承。因此,本案中的遗产由李建与李刚共同继承。
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1.已经侵犯了刘某的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肖像权属于人格权,公民的肖像权只能由自己处分支配,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擅自复制、出版发行、公开展出公民的肖像,都是侵犯公民的肖像权的行为。
2.妇产医院和主办单位应共同承担责任。妇产医院和主办单位未经刘某同意做出该行为,不但侵犯了刘某的肖像权,而且还侵犯了刘某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姓名权的法律保护
2.被告假冒他人身份进行结婚登记的行为,不仅直接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而且严重干扰了民政部门对婚姻登记的管理秩序。同时,由于原告被他人冒名登记结婚,致使其无法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丧失了分房机会。因此,原告诉请被告登报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应予支持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1.本案构成侵害隐私权。隐私权保护的是公民个人的生活安宁和平静。名誉权强调的是对公民的社会评价,常伴有财产损害。隐私权被侵犯,一般会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不安。
2.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可以包括:调查个人情报、资讯,干涉、监视私人活动,侵入私人领域,擅自公布他人隐私,非法利用他人隐私等。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1.电力公司的高压电线的架设,在客观上造成了原告孙某的人身损害的结果,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情况,构成特殊侵权。电力公司作为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主体,未能举证证明损害是由孙某本人故意造成的,对刘某房屋与高压电线距离过近的状况又未能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来采取有力措施消除危险?故对孙某的损害负有主要责任。其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
2.刘某违章翻建三层半楼房,特别是东边阳台距离高压电线只有40厘米,而未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主观上存在过错,对孙某的损害负有一定责任。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共同债权的责任承担
1.赵某、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共同侵权。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存在数个加害人的情况下,只要该数个加害人有共同加害行为,不论他们之间是否有通谋,都成立的一类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此规定虽然不明确,但可以作这种解释,以体现保护受害人的法律思想,有利于维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受害人的利益。
2.本案中高某的损失应由赵某、刘某二人连带承担。既然赵某、刘某二人构成共同侵权,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赵某、刘某应该负连带赔偿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对于本案中打狗人林某的责任,应通过一般侵权行为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来考察。此过错属于主观过错。狗、猪相撞并伤及高老太确实是由打狗人林某的打狗行为所引起的,但这一连串的巧合显然属于偶然事件,没有任何必然的因果关系。一般人无法预见到打狗会造成如此一系列后果,故打狗人林某对高老太的伤害不能预见,没有主观过错,也就不应该承担责任。
2.本案应由养狗人邬某和养猪人麦某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高老太的所有损失。其依据是:首先,本案是动物致人损害案件,而且受害人高老太主观没有过错,亦非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即本案无法通过主观过错来找到责任的承担者,故此从特殊侵权来看,本案没有免责事由,应由动物饲养人邬某和麦某承担民事责任。其次,邬某、麦某可以构成共同侵权。本案中,狗撞倒猪,猪受惊撞伤高老太,狗、猪的致害密切相关,不可分割。狗、猪的饲养人无疑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而对高老太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紧急避险行为
1.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障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紧急危险、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而实施的以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孙某驾车驶入人行道是在情况紧急、马上就要发生车祸的情势下,迫不得已而实施的,而且以撞伤郭某的较小损害来避免了一起两车相撞、车毁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因此,孙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2.本案的责任应由出租车司机李某一人来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人为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应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李某是引起险情的人,当然应由李某来承担郭某的一切损失赔偿责任。
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本案是一起特殊的民事侵权案件。《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的归责原则应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本案中,旅馆作为吊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吊灯脱落致人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这一损害结果是由装修队造成的,举证责任在于旅馆方。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应由旅馆首先负责赔偿,然后再向真正过错方——装修队追偿。如果旅馆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蒋某的损失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
1.本案中,于某获得法律救济的前提条件是:第一,所购买的商品即啤酒瓶必须有瑕疵。我国法律中对瑕疵的认定是以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为标准。本案的法院调查已确认了这点。第二,损害与瑕疵有因果关系。本案中于某的损害完全由啤酒瓶爆炸所致。第三,请求权的行使不能超过诉讼时效。我国目前没有对产品责任诉讼时效的专门规定,但《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这一规定可以适用某些产品责任案件,而其他产品责任案件,则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本案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2、先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担
3、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的计算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里面有详细的介绍,建议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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