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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担保融资基金是国家级融资担保机构。市场上有一些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则是由财政部联合商业银行发起成立的国家级融资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定位于准公共性金融机构,但不属于持牌金融机构,以缓解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为目标,按照“政策性导向、市场化运作”的运行模式,带动各方资金扶持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
2.设立背景
早在2023年,国务院就决定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旨在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题,推动政府主导的省级再担保机构在3年内实现基本全覆盖,与融资担保机构一起,层层分散融资担保业务风险。2023年3月28日国务院在北京主持召开常务会议,决定由中央财政发起、联合有意愿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首期募资不低于600亿元。经过近三年准备,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在2023年7月底正式成立,首期注册资本661亿元。财政部为该基金第一大股东,持股45.39%,其余还有20家银行、保险等机构入股,持股比例从0.15%至4.54%不等。
3.设立原则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由中央财政发起,商业银行参加,主要目的是建立一个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上省级再担保机构、再加上辖区内的融资担保机构,这样一个成体系的政府担保链条,构成政府主导的担保体系。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作、保本微利、管控风险”的原则,以市场化方式决策、经营,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面向市场择优组建专业化管理团队。2023年3月30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23〕23号),明确指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依法依规开展融资担保服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以任何形式在出资范围之外承担责任”。
4.目标定位
基金管理在目标定位上是坚持准公共定位,市场化运作,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再担保费率优惠,原则上不分红。通过不分红带动担保机构和银行共同降低融资成本,落实小微和“三农”服务双创的目标。只有基金结束的时候或者退出的时候才分配各自份额,平时运作过程中原则上不分红。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为准公共产品定位,再担保费率相对于市场担保要低,也不会要求担保机构再提供抵押和反担保,主要是信用担保。
5.业务模式
主要采取再担保、股权投资方式。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省级再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支持省里辖区内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其中,再担保和股权投资将分别发挥其功能,再担保主要是分散风险,股权投资是进一步给基层担保机构输血,提高担保机构的风险抵御能力和业务拓展能力。
具体来看,由于目前大多数省份已成立省级担保或再担保公司(集团),其中部分机构已通过股权或业务纽带同所属省份的市级及区县级融资担保机构产生联系,建立了政策性的、非盈利性的担保体系。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不层层新设机构,充分利用现有省市县各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在股权投资方面采取直接注资于省级国有控股且专业化水平较高的担保(再担保)公司,通过以点带面实现对区域内多数担保公司的业务支持,促进融资担保公司扶持小三创。
在目前有债券担保余额的担保公司中(笔者主要关注债市,所以更多从债券角度),除了民营的瀚华担保、中外合资的中合担保、股权分散的中证信用增进,其余担保公司均为国有企业,其中中债信用增进和中投保是央企。
1、中投保
中投保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成,于1993年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出资成立,是国内第一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营业务的专业担保机构。2023年,中投保完成增资改制工作,引进了建银国际、中信资本、鼎晖投资、新加坡政府投资、金石投资、国投创新六家新股东。2023年,中投保采取发起设立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挂牌新三板,是国投集团成员企业。中投保所属Wind行业为特殊金融服务,注册资本45亿元,2023年总营收为28.74亿人民币,总资产为204.53亿元,主体信用评级为AAA,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2、中债信用增进
中债信用增进是我国首家专业债券信用增进机构。2023年9月7日,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联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首钢总公司、中银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北京万行中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中债信用增进总部位于北京,注册资本60亿人民币,各股东均为我国银行间市场的重要参与者,综合实力雄厚。其主体信用评级为AAA,2023年营收13.37亿元,总资产为139.83亿元。
2023年10月,媒体曾报道央行将为中债信用增进提供100亿元,为民企发债提供增信支持。实际就是央行提供初始资金,委托中债信用增进设立民企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即CRM),运用市场化方式为经营正常、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民企发债提供增信支持。截止到2023年7月底,中债信用增进独立或联合其他机构创设的CRMW超过20只,为第一大创设机构主体。
3、中合担保
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7月,总部位于北京,为中外合资企业,股东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海航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海宁宏达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鑫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美国摩根大通集团和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中合担保主体信用评级为AAA,2023年营收11.57亿元,总资产为116.5亿元。
4、中证信用
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5月,总部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其20余家股东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政府投资平台等,是证监会系统唯一一家专业信用增进机构。中证信用主体信用评级为AAA,2023年营收11.54亿元,总资产为97.31亿元。
5、瀚华担保
瀚华担保前身系重庆瀚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初始注册资本1亿元。自成立以来,公司进行了多次增资扩股及股东变更,截至2023年末,公司注册资本35亿元,总部位于重庆,是一家民营全国性大型商业担保机构。瀚华担保是瀚华金控成员企业,立足重庆并以26家分公司为依托,在全国范围内提供融资性担保、履约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等组合金融服务,主体信用评级为AA+。
6、安徽信用担保集团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系由安徽省政府全额出资成立的省级政策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主体评级为AAA。经多次增资,截至2023年3月末,公司实收资本186.86亿元,居全国融资性担保机构首位。
安徽信用担保集团主要开展直接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其中直接担保业务包括以贷款担保、债券担保为主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和以诉讼保全、工程履约为主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安徽省担保集团作为安徽省财政全额出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担保客户以地方城投公司为主。在再担保业务代偿风险分担方面,安徽信用担保集团在近年持续推进“4321政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取得不错的效果,全国多地纷纷学习借鉴“安徽担保”模式。
目前,有19家担保公司加入了交易商协会会员,可能这些担保公司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这块业务量较大,但并不是没有加入交易商协会会员行列就不能担保债务融资工具。
债券增信可以分为内部增信和外部增信。内部增信指信用增强来源于企业内部,债券市场上常见的方式有资产抵押担保和资产质押担保,两者都属于物保。外部增信方式通常有一般保证担保、第三方连带责任、银行流动性支持、政府承诺函及第三方回购承诺等。国内债券市场的外部增信方式目前第三方连带责任的方式运用最多,为企业提供外部增信的第三方包括关联及非关联企业、专业担保公司、建设基金和银行担保等。
根据choice数据统计,截至2023年5月22日,有2579只信用债(包括公司债、企业债、中票)采用了第三方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其中采用关联企业及非关联企业担保方式的债券规模占比约61%;其次为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债券占比34%;银行担保与建设基金担保债券规模较少,两者合计占比约为5%。
其中,关于银行担保部分,全部来源于2023年以前的企业债,根据《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23]75号)之条款“即日起要一律停止对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对其他用途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信托计划、保险公司收益计划、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其他融资性项目原则上不再出具银行担保;已经办理担保的,要采取逐步退出措施,及时追加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2023年10月以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不得再对企业债进行担保,银行信用不能代替或补充企业信用。
这一方面是由于发改委要求低评级主体发债时需采取第三方担保公司、企业担保、抵押质押等方式进行增信;另一方面,发改委2023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化方向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中有三种豁免复审的条件,其中之一为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指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担保。
另外,平台公司经营回款周期较长,自身盈利能力偏弱,收入及偿债资金更多依赖于政府补助,其对担保公司增信的需求很高;同时发改委要求城投类企业资产负债率达到65%时(主体评级AA+要求70%,主体评级AAA要求75%),必须提供担保措施,因此担保公司又以企业债里的城投债为主要担保对象。
而公司债和中票以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的比例较小,更多的以关联方比如集团母公司或集团内兄弟公司做担保。企业债发行以国企为绝对主体,一般民企和公众公司只能参与发行公司债和债务融资工具,担保公司在选择担保对象时要求较高,多数民企难以满足要求,获得外部担保的可得性较弱,而获得母公司或集团兄弟公司担保机会要大得多。
历史上为债券提供过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超过60家,截至2023年末,存在债券担保在保余额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有36家,截至2023年7月底,担保债券余额在10亿以上的担保公司有21家,前十大担保机构的市场占有率超过80%,表明担保公司直接融资担保业务集中度越来越高,对担保公司的要求越来越高。
以上数据再次印证了担保公司以城投债为主的结论。除了深圳高新投、深圳市中小担和晋商信用增进本身定位于服务当地中小企业,其他大型担保公司均以企业债担保为主,大部分都在80%以上。
2023年2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6号)。《意见》明确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坚守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业,主动剥离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逐步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因目前地方政府债券评级均为AAA,且均为信用发行,不存在担保增信),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2023年4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50号文)提出,“允许地方政府结合财力可能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地方政府依法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责任”。这一政策为地方政府规范举债提供了重要思路,也为地方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地方城投类企业融资提供了政策依据。城投类企业的融资担保在地方融资担保机构业务中占据重要位置,近年来呈上升势头。
但6号文首次明确提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主动剥离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已开展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的机构,要主动剥离,做好清产核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界定依据是国发〔2023〕43号文《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中的“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以省级、地市级为重点,科学布局,通过新设、控股、参股等方式,发展一批政府出资为主、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影响力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意味着,只要存在政府新设、控股和参股的任何一种形式,都可以认定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因此除了瀚华融资担保这类定性为民营企业的担保公司,绝大多数国有担保公司都是在政府性担保融资机构界定内。那么,理论上6号文将对地方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影响,而实际情况是如何呢?
笔者对比分析了部分融资担保公司2023和2023前7月的新增担保债券数据,除了两家担保公司同比有较大增长,其他都有不同程度的下滑,尤其在典型融资担保公司里提到的几家同比下滑幅度较大,减幅平均超过50%,在加总数据上2023年前7月也有同比8%的下滑幅度。这似乎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6号文执行近半年以来的政策效果,而我们可据此大胆推测:对于依赖担保机构增信才能发债和融资的低资质、区县级城投平台,AA尤其是AA-及以下评级债券,随着政策性担保增信支持受到抑制,这些平台的后续再融资将面临一定困境,再融资难度上升是否会对城投信仰产生冲击?
所谓 再担保,是指为担保人设立的担保。当担保人不能独立承担担保责任时,再担保人将按合同约定比例向债权人继续剩余的清偿,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双方按约承担相应责任,享有相应权利。
再担保是相对于原担保而言,是担保链条的延续,与再保险相似,是再担保人对原担保人信用的增级或信用损失的弥补,也为维护与实现债权人利益起到保障作用。其基本运作模式是原担保人以缴付再担保费为代价将部分担保风险责任转移给再担保人。
再担保概述编辑
再担保是一种特殊的担保形式,有其特有的设立条件和实践意义。再担保不同于共同担保、重复担保和反担保。可以设立再担保的主担保仅限于保证、抵押和质押,再担保的方式有保证再担保、抵押再担保和质押再担保三种。再担保人享有主担保人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同时也享有专属于再担保人的抗辩权。再担保人在承担再担保责任之后享有向债务人和主担保人的追偿权。
再担保其实就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种制度设计,是用再担保这一新兴金融工具来完善担保体系和防范金融风险的探索创新,可以部分转移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国际经验证明再担保体系的形成可以直接有效地帮助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分担风险。
担保,特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即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再担保再担保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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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担保方式主要采用固定比例再担保、溢额再担保和联合再担保三种。
固定比例再担保是由担保人和再担保人约定,对在一定担保责任限额内的业务,担保人将全部同类担保业务都按约定的同一比例向再担保人进行再担保,每项业务的担保费和发生的损失,也按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和分摊。
溢额再担保是由担保人将其超过预定限额的担保责任向再担保人进行再担保,或由担保人和再担保人共同对被担保人担保,由再担保人承担超过担保人预定限额的担保责任,对每一项业务的担保费和发生的损失也按双方承担的比例进行分配和分摊。
联合再担保是指对于数额较大的或超过担保人规定担保能力较多的单项担保业务,经协商一致,可由省市担保机构共同与被担保人签定委托保证协议,共同与银行签定保证合同,双方按各自承担责任的比例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再担保再担保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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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担保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其设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以主担保存在为前提。再担保的设定必须以主债权之上已设定担保为前提,这是再担保设立的对象条件。
2、再担保人必须是主担保人之外的人。
3、再担保的设立需要当事人明确约定。
再担保再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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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再担保机构是由工程担保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为了向专业工程担保公司提供专门的增值和增信服务,从而提高专业工程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目的是为了推动整个工程担保体系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当专业工程担保公司信用放大倍数达到限额时,可向工程再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经再担保机构评审符合再担保条件的,即可获得工程再担保机构的信用放大。
再担保机构可以对专业工程担保公司进行评级以确定相应专业工程担保公司的信用、整体风险控制水平以及经营状况从而确定信用放大倍数。
工程再担保机构可以优化专业工程担保公司的生存环境,引导更多的专业工程担保公司规范执业;促进工程担保行业的均衡、协调发展;为推动整个工程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打下基础。
再担保再担保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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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融资担保业在市场化改革中应运而生,再担保机制的建立和发展,是完善我国融资担保体系制度性创新和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再担保机构以政府政策为导向,以多元化的再担保产品为切入点,以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能力为目标,通过发挥再担保的增信扩能、分险补偿、引领规范重要机制作用,稳步提升担保规模,不断放大杠杆效应,进一步提高了行业整体抗风险能力,基本形成覆盖全国的再担保框架性体系。
自2023年东北再担保公司成立以来,再担保在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作为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础性环节和构建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支持长效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已经基本建立。据中经未来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23-2023年中国担保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底,有24个省(市、区)建立了再担保机构或明确了再担保职能的融资机构,另有江西、广西、重庆和四川4省(市、区)正在积极筹建中,海南、西藏与新疆3省(区)还未明确本地区再担保职能的承接机构。[1]
24个省份共成立区域性、省级再担保职能(或部分职能)的再担保机构25家,其中:北京、山西、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贵州、云南、陕西、宁夏等13个省份成立了省级再担保机构;天津、河北、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甘肃、青海等9个省份明确了承担省级再担保职能(或部分职能)的融资担保性担保机构;东北再担保的业务覆盖东北三省与内蒙古。[2]
2023年8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提出,发挥政府政策导向作用,研究论证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技术支持等方式,支持省级再担保机构发展。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专业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推动省级再担保机构以股权投资和再担保业务为纽带,构建统一的融资担保体系;完善再担保机制,提升辖内融资担保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统一管理要求和服务标准,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3]
再担保再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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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再担保存在显著的区域性差异,各地再担保机构对再担保业务存在不同理解。比较典型的业务类型有以下三种:
一般责任再担保。一般责任再担保是指与再担保机构合作的担保机构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时,再担保机构承担担保机构破产而无力赔付的担保责任,也就是风险兜底,给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以信心,从而实现对合作担保机构的信用增进。从本次统计情况看,共有10家再担保机构开展了一般责任再担保业务,其中甘肃、河南、山西、东北、湖北等再担保机构开展的再担保业务以一般责任再担保业务为主。
连带责任再担保。连带责任再担保相对于一般责任再担保而言,并不是无条件的连带责任担保。在赔付次序上,晚于担保机构;在赔付条件上,以担保机构无力偿付为前提。连带责任再担保主要是在一般责任再担保的基础上,根据市场各方的需求,对再担保机构承担合作担保机构无力赔付责任的前提做进一步的调整,有的是赋予一定的宽限期,有的是重新定义担保机构无力赔付的条件,最终的效果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机构代偿,也可以要求再担保机构代偿,即债权人债权得到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双重保障,进而提升担保机构的信用和承担责任能力。
比例再担保。比例再担保是指与再担保机构合作的担保机构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同时,将已承担的担保责任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再担保机构申请再次担保,再担保机构承担这部分风险,如果发生代偿,则由再担保机构按照约定方式和比例予以代偿补偿,进而为合作担保机构分担风险,保障其资产流动性和代偿能力。[
我国担保市场现状
(一)担保市场规模初步显现
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践始于1992年。 1999年6月14日,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以贯彻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意图为宗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正式启动。 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开始进入制度建设、组建国家信用再担保机构和完善形成社会化信用体系建设阶段。截止2001年7月,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了200多个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有 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了省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募集各类担保资金已达100亿元,预计每年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200至500亿元担保支持。另外,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商业担保公司和互助担保机构也已有100多个。中国担保的市场规模开始初步显现。
(二)市场体系开始不断完善2000 年8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国办发[2000]59号),决定加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以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央、省、地(市)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制度与自律制度。中国担保市场开始进入制度建设、组建国家信用再担保机构和完善体系建设阶段,市场体系开始不断完善。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框架初步形成
2023年以来,通过各级政府的不断努力,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框架已经初步形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框架初步形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一体两翼组成。一体指城市、省、国家三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国家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再担保服务对象;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再担保服务对象;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社区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为再担保服务对象并从事授信担保业务。两翼指在城乡社区中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互助担保机构与商业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础,从事中小企业直接担保业务。商业担保机构和互助担保机构依据国家规定和协议约定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的再担保服务和风险分担。
(四)中小企业担保试点的实践模式多样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践模式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态势,归纳起来包括信用担保、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等三种具体模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社会化的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的重要基础,探索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全球化形势下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作法。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分布在我国城乡社区,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从事中小企业直接担保业务,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础。
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为缓解自身贷款难而自发组建的担保机构,它以自我出资、自我服务、独立法人、自担风险、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和主要特征。中小企业商业担保机构起步较早,但是由于担保风险与担保收益不成比例,所以,除个别几个具有政府背景的国有商业担保公司之外,其他商业担保公司发展比较缓慢。上述三种模式外,个别地方以政府财政部门与商业担保公司合作方式,由财政部门对银行作出承诺保证责任并推荐中小企业,由商业担保公司办理具体担保手续,对银行发放中小企业贷款进行担保的试点。也有的地方国有投资公司以企业名义为中小企业提供保证,并以咨询费名义收取提供担保的报酬。还有地方为帮助下岗职工自我创业,探索进行公务员为创业者从银行贷款提供个人小额担保。
(五)各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进展情况良好
截止2003年12月底,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省级或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济南、铜陵、镇江、长春、重庆、遵义、楚雄、伊犁、咸阳、鸡西、鞍山、太原、福州、嘉兴、柳州、绵阳、马鞍山、包头、抚顺、深圳、珠海、武汉、宁波、巴音郭楞等200多个城市已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并开展试点工作;广东、浙江、云南、安徽、四川、上海、北京等地的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机构的发展速度也大大加快,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地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机构已达二百余个。河南、吉林、宁夏、天津、山东、贵州、四川、内蒙古、青海、山西、黑龙江、江西、河北等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开始组建省级担保机构并开展再担保试点。
在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研究或成立省级再担保机构最早的省是河南、内蒙古、吉林、宁夏;全国第一家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担保业务的民营担保股份公司是深圳市中科智担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全国第一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是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全国最早探索中小企业担保的直辖市是重庆、上海;全国第一家成立直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是天津;全国最早兼营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公司是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四川省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全国第一家政府与民营企业合作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是珠海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全国第一个建立起省级再担保与市级信用担保体系的是河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全国第一家由国际组织参与出资和组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是江苏镇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据初步统计,上述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中,按实到担保资金排序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互助担保机构、商业担保机构。据初步统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到位担保资金约60亿元,其中地方财政预算拨款占45%,经贸、科技、计划及主管部门等出资占30%、会员企业和个人出资等占15%、资产划拨等占10%。从各地试点情况看,已成立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三类:一是事业法人(占35%),一般称为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由地方政府出资,但均采取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并采取会员制方式。成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省市有天津、重庆、河南、宁夏、青海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济南、铜陵、镇江、深圳、伊犁、青岛、鸡西、咸阳、遵义、巴音郭楞等城市以及部分开发区。二是企业法人(占50%),一般称为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在地方政府出资的同时还吸收其他资金,按照《公司法》运作。成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省市有吉林、山东、贵州、上海、江西、山西等省(直辖市)和长春、包头、吉林、珠海等城市。三是社团法人,一般称为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如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等。除上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之外,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机构一般都是注册登记为公司,但不标注信用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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