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家庭农场申请条件
1、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
2、手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家庭农场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4、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协议及相关证明复印件;
5、家庭农场近一年的生产经营情况简介;
6、家庭农场常年雇佣人员的劳务协议复印件;
7、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需提交《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二、家庭农场注册流程如下:
1、核准。申请办理家庭农场登记的,须先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2、申请。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填报《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随同提交相关材料,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3、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对照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对所申报的家庭农场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送市农业局农经站。
4、认定。市农业局农经站根据报送的材料,会同乡镇农经站对其真实性通过实地考察、审核方式综合评价后(涉及林业的会同林业部门会审),进行审查认定,对认定合格的家庭农场进行登记、建档并签署意见。
5、注册。经认定后的家庭农场经营者凭申办农民家庭农场审批表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农民家庭农场营业执纤薯此照。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一、工作分工(三十四)关于“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坚持依法自毁迅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的问题,由农业部会同中央农办、法制办、国土资源部、林业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养殖用地不需要审批。
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本农村集蔽誉棚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扩展资宏则料:
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虚慎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
于康震说,对于畜禽养殖场的环保问题,要以支持和鼓励养殖场转型升级、可持续发展为主,拆迁不是主要的办法,更不是唯一的办法。
要给予一定的过渡期,不能简单地今天提出要求,明天就要达到,这显然不客观,也不现实。要通过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引导养殖场户发展种养循环、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能力,以实现生产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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