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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豚养殖基地 海豚养殖犯法吗

分类:种植养殖发布者:晨光下的恋情

海豚可以私人养殖吗

1、海豚不可以私人养殖;

2、原因,海豚科所有属种均为国家一级保护动仔漏物或者国晌辩家二级保护动物,国家保护动物不可以进行私人饲养;

3、海豚是与宴戚缺鲸和鼠海豚密切相关的水生哺乳动物,于1千万年前的中新世进化而成,广泛生活在大陆架附近的浅海中,主要以鱼类和软体动物为食。

厦门市中华白海豚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珍贵、濒危的中华白海豚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根据歼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厦门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实行非封闭式管理,其范围界定为第一码头和嵩屿联线以北,高集海堤以南的西海域和钟宅、刘五店、澳头、五通四点联线的同安湾口海域。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海域为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中华白海豚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一切破坏中华白海豚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的行为。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中华白海豚保护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中华白海豚资源的保护和厦门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以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活动。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共同保护中华白海豚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第五条 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管理机构负责厦门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以及对中华白海豚资源及其生存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交通、港务监督、海洋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华白海豚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厦门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协调。第六条 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中华白海豚资源的调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定保护发展规划,实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各项管理制度,组织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活动,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改善中华白海豚的生存环境,保护和增殖中华白海豚资源。第七条 加强中华白海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有关中华白海豚的科学知识及救助措施,增强市民自觉保护中华白海豚的意识。第八条 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施人工放流,增殖水产资源,丰富中华白海豚的饵料。第九条 依据厦门市海域功能区划,限制西海域海水养殖,适度控制同安湾口海域海水养殖规模,保障中华白海豚有一定的自由活动空间。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搁浅和因误入港湾而被困的中华白海豚时,应当及时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报告市渔政管理机构处理;误捕入网的,应当及时放生;发现已经死亡的中华白海豚应当及时报告或送交市渔政管理机构处理。第十一条 禁止捕捉、杀害中华白海豚。为对中华白海豚进行科学研究、资源调查必须捕捉的,以及为人工繁殖中华白海豚,必须从自然水域中获取种源的,依法向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特许捕捉证,并接受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第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运输和携带海区野生的中华白海豚或者其产品。第十三条 禁止电、毒、炸鱼等破坏中华白海豚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的行为。第十四条 在厦门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活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海上船舶除执行紧急任务或抢险救灾、救护等特殊情况外,内港航速不得超过8节,同安湾海域航速不得超过10节;
  (二)禁止底拖网和高2米,连续长度150米以上的流刺网作业;
  (三)禁止以娱乐或盈利为目的的念核高速摩托艇和滑水活动;
  (四)设置排污口,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排污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和本市水污染排放标准的要求;
  (五)进行水下爆破、填海工程和将泥沙直接推入海里,施工单位必须报经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或减少对中华白海豚资源的损害。
  严格控制对以娱乐或盈利为目的的快艇的营运审批。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或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列行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对厦门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及拯救、氏高源保护、驯养繁殖中华白海豚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模范执行保护中华白海豚的相关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
  (三)发现破坏中华白海豚资源的行为,能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非法捕捉、杀害中华白海豚的,由市渔政管理机构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未按特许捕捉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捕捉的,由市渔政管理机构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海豚可以私自领取饲养吗?

2月18日,两名广东湛江青年在海边集市发现有人出售疑似海豚,随后两人几经辗转花1500买下将其放生。当地渔政部门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经专家初步鉴定,该生物或为江豚,而数散无论江豚还是海豚,均属于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目前,渔政执法大队已对此立案,一旦找到出售疑似江豚者将对则毕卜其依法进行处罚。

资料图江豚刘航摄

渔民在海边集市出售罕见“海豚”

2月21日,一段疑似海豚被当街售卖随后获当地村民解救的视频受到网友关注。购买并放生“海豚”的是广东徐闻县小伙儿陈明越和陈健壮。陈明越告诉北青报记者,自己虽然生在海边,但也只在电视上见过海豚,“感觉那天见到的很像”。

陈明越回忆,元宵节前一天中午,他和朋友陈健壮在海边集市上看到有渔民正在卖“海豚”。“渔民说自己是在大海里捞的,‘海豚’大概长一米七左右,重一百多斤,被放在板车上。它身体上虽然没有明显伤口,但是尾巴左右摇摆得有气无力。我还看到它的眼睛里一直在流泪。”

徐闻县位于广东省西南部,其南面就是琼州海峡。在当地人的记忆中,虽然此处是多条河流的入海口,但是无论是江豚还是海豚都很少见,过去也没听说有人在海边卖这种生物。

陈明越说,那天很多人也是围着板车看,听打捞的渔民讲他的“奇遇”,开价一斤十几块钱,但好一阵子并没有人出手购买。

从鱼商手中解救时尾部已受伤

陈明越、陈健壮知道,这只待售的“海豚”很可能属于国家级保护动物,所以决定将其解救。当他们转完集市再次回到看到“海豚”的地方,发现其已经被买走。

几经辗转,两位年轻人找到了刚刚买走“海豚”的收鱼商贩。“当时‘海豚’被收鱼商放进了自家的冰柜,冰柜不大,它整个身体蜷缩在里面不停扭动。因为冰柜侧壁上有比较锋利的冰渣,‘海豚’的尾巴还被划伤了,流了一滩血。”陈明越说。

在向鱼商表明了希望购买并将“海豚”放生的意愿后,对方表示理解。随后,两位陈明越和陈健壮以1500元的价格将其购得。

“鱼商借给我们他进货用的板车,我们下午四点多,把‘海豚’拉到了孙穗海边将其放生。”陈明越说,他们俩把“海豚”抬入海中,但没过一会儿,它又被海浪重回了沙滩,“可能因为尾巴受伤了,所以我们又抬着它进入海水深处,又在那等了两个多小时,直到再也看不到它的影子才走。”

渔政部门:已对此事立案调查

2月21日,徐闻县海洋与渔业局工作人员告诉北青报记者,他们在20日获悉此事后,已咨询广东海洋大学专家,目前通过视频初步判断获解救的动物应为江豚,接下来还需要更多信息进行最后的判定。

该工作人员介绍,徐闻县周边海域此前并未发现大量江豚或海豚活动的迹象,更没有出售江豚的情况发生。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无论是江豚还是海豚均属于国家二级或以上保护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出售、收购、驯养、经营利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即使发现野生动物的尸体残骸,发现者也有义务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不得私自据为己有。

目前,广东省渔政总队徐闻大队已对此立案,工作人员透露,他们已经联系到两名解救者和鱼商,正在寻找最初捕获、出售疑似江豚的渔民。“随着动物类别的最后鉴定结果出炉,涉案人员均会受到法规应有的惩处。”

(北青报记者熊颖琪)

延伸阅读

非法买卖江豚获刑:买家卖家均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孙莹)海产品商贩鞠某以100元的价格从鱼贩手中买了4条江豚,随后加价50元倒卖给北京海鲜商行老板都某。都某刚把江豚放在摊位上出售,便被眼尖的群众举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都某和鞠某昨天在西城法院受审。法院审理后当庭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据悉,此案是国内首例非法买卖江豚案。

江豚新华社图

据检方指控,被告人都某、鞠某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经价格协商,鞠某将江豚4条出售给都某,通过运输公司运送至都某经营的海产品商行。都某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在其经营的海产品商行欲将之出售,被北京市农业局渔政执法部门查获。

两名被告人买卖的江豚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长江江豚更有“水中大熊猫”之称。

在法庭上,两名被告人都表示认罪。鞠某长期从事从山东收购海产品转销北京的生意,他自称是以100元的价格从鱼贩手里买的这4条江豚,然后电话联系“下家”都某,以150元的价格转卖给都某。2017年3月14日,鞠某直接将4条江豚放在大货车上,撒上冰,就从山东发往北京。

做海产品生意多年的鞠某和都某,对于江豚都有所了解。“江豚大概一米多长,灰黑色,没有背鳍,头是圆的,嘴里有牙。和平时看到的海豚不一样。海豚的嘴是尖尖的,但江豚是圆的。”鞠某能清楚地描述出江豚的外形特点,而都某表示,江豚在他老家被称为“海猪”,是不能买卖的。

都某此前并没有卖过江豚,也不知道行情,伙计问他怎么卖,他就说按8块钱一斤卖。4条江豚摆在摊位一上午无人问津,却被眼尖的群众发现,拍下照片向渔政执法部门举报。

法院经审理认为,都某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鞠某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都某在实施出售过程中,属于犯罪未遂;到案后,二人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事实且具有坦白情节。

最终法院判处都某、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

来源:北晚新视觉网综合北青报

编辑:TF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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