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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养殖业建养殖棚政策 关于农村养殖业政策文件

时间:2023-09-10 21:39:22 作者:墓穴迷城

畜牧养殖产业扶持政策

一、2022年“粮改饲”试点项目

中央粮改饲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全株青贮玉米等优质饲草料的收储环节,以及少量的青贮窖建设和购买饲草收贮加工机械。在确保完成粮改饲面积的基础上,以实际收储量为核算依据,每吨优质饲草补助标准由各试点地(州、市)、县市农业农村(畜牧)、财政部门确定,原则上每吨不超过50元;青贮窖建设和购买饲草收贮加工机械,中央补助资金不超过投资的30%。

——《关于做好2021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新牧计字〔2021〕6号)

二、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良种补贴)项目

(一)良种肉牛补贴。对开展人工授精的肉牛养殖户(场、小区)使用肉牛冷冻精液改良能繁母牛的给予补助,每头能繁母牛每年补贴2剂冻精,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对每剂冻精补助不高于20元,支持各地(州、市)、县(市)配套项目资滚裂金购置优质冻精。

(二)良种羊补贴。对从具有生产经营资质的种畜场购买种公羊(品种符合当地绵(山)羊品种区域规划布局)。对具有种畜禽生产许可证种羊场2021年新增核心群种母羊(经自治区畜牧产业技术体系专家组鉴定备案达到一级以上,并建立种羊卡片)给予补贴。已享受过良种补贴或通过其他项目享受补贴的种畜不得重复补贴。

种公羊补贴不高于1000元/只(其中湖羊种公羊不高于2500元/只);新增核心群种母羊补贴不高于500元/只。补贴标准不得突破上述限定标准。

(三)牝牛种公牛补贴。对从具有生产经营资质的种畜场购买耗牛种公牛的养殖户(场)给予补助,耗牛种公牛须达到一级以上,往年已享受过良种补贴的种公牛不再重复补仿备改贴。一次性最高补助3000元/只。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20〕3号备判)

三、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家庭牧场(奶农合作社)发展项目

项目主要扶持奶业振兴专项,申报对象必须与发展奶业相关。申报主体必须为奶畜养殖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项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补助标准原则上按照不高于投资总额的50%比例给予补助,单个家庭牧场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奶农合作社补贴上限可根据实际适当增加。家庭牧场存栏规模为50-500头,奶农合作社不设存栏规模限制。肉牛、肉羊等养殖企业不予支持。

——《关于做好2021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新牧计字〔2021〕6号)

四、强制免疫补助资金

主要用于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布病疫苗、包虫病疫苗、犬驱虫药、流行病学调查及耗材以及动物防疫系统建设与维护。购置的强制免疫疫苗免费用于养殖企业(养殖场、合作社、养殖户)的动物免疫。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0]8号)

五、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支持规模养殖场(户)采购无害化处理设备进行补助,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养殖单位向县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由自治区畜牧兽医局根据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份额分配确定。

——《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第一批)任务清单的通知》(新牧函〔2021〕225号)

六、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

项目以县为单位统筹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重点支持规模养殖场、种植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县级技术支撑单位改造提升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以及检测相关设施设备,建设打造粪肥还田利用示范基地。中央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

总投资的50%,每个县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生猪存栏量10—20万头或存栏猪当量20—40万头的县中央投资不超过2500万元,脱贫县不超过2800万元;生猪存栏量20万头(含)或存栏猪当量40万头(含)以上的县(包括脱贫县),中央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

——《“十四五”全国畜禽粪肥利用种养结合建设规划》(农计财发〔2021〕33号)

养殖用地政策2020新政策

1、在使用土地的时候,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

2、关于国土资源部下发了两个文件,分别是《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孝嫌其中规定了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3、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亏慎颂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中规定,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4、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扩展资料:

1、养殖用地是由国土部门提前统一规划的,新建养殖场绝对不允许占用基本农田,尽量占用劣地和荒地。

2、需要销郑办理养殖项目个人申请,先经村镇同意后,到畜牧部门办理养殖备案手续。

3、携带个人养殖申请、村镇证明、养殖备案手续到当地国土所申请办理养殖用地备案手续。

4、国土所进行现场测量,出具地类、规划等证明,签订土地复耕协议,报国土局审查备案。

5、如果养殖用地建设了永久性建筑,则还需要办理农业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然后还要缴纳一定的使用费和造地费。

关于养殖业占地的最新政策

(一)养殖占地规定一
在2016年时,国土资源部(也就是现在的自然资源部)制定了全国土地分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规定明确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在农业用地上上建造养殖用房不算改变土地用途行为,而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侍如锋事养殖业的,不再按临时用地或建设用地进行审批。但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选址和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2.畜(禽)舍的设计和建筑要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污物和通风、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老晌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
3.有专职防治人员以及专业的消毒、隔离、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4.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之后,再申请《营业执照》;
5.如果是种羊场,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养殖占地规定二
2019年9月,自然资源部公布了生猪养殖用地最新政橡团策通知。通知称为了稳定生猪生产,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了养殖用地政策,详情如下
1.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生猪养殖用地占用一般耕地
2.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取消15亩上限规定,具体根据各地的养殖规模来确定。
3.鼓励生猪养殖户利用荒丘、荒山、荒沟、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生猪生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养殖使用证。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在一县行政区域内的,由该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跨县的,由有关县协商核发养殖使用证,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核发养殖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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